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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鼓勵撤回無益訴訟 上訴案撤告可退費2/3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11月14日02:59 • 發布於 2023年11月14日02:05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持議事的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立法院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告若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現行民事訴訟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若遇到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卻無法拿回裁判費,有失公平。司法院去年2月18日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的修正草案,新增退還機制,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訴訟。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相關草案。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而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本次修法則新增條文:「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司法院另補充說明,指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的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

司法院指出,本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正重點包括: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判提起抗告的相關程序、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的裁判費徵收、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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