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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案 未來用電大戶需設置自發自用儲能設施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5月14日06:35 • 發布於 05月14日06:09
經濟日報

為因應能源業務發展需要,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及推行深度節能政策,行政院於14日院會審議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次長賴建信指出,此次修法主要是針對用電量達一定規模的用戶,未來將要求設置自發自用儲能設施,藉此提升電網供電穩定與韌性;同時也希望大型用電戶提出能源管理計畫,以達成節能效果。

本次修正重點有四大重點,首先是,賦予能源供應事業配合主管機關能源管理,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義務;另去識別化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用電等資訊,供各界精進能源管理措施評估參考。第二、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第三、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例如:冷氣不外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稽查,提升業者對能源管理認知。第四、擴大經中央公告指定之特定能源產品管理(例如:車輛使用之氫燃料)的授權範圍,完善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之法制環境,使業者有法可循。

此外,考量現行罰鍰金額偏低,難生嚇阻作用,故在通盤檢視本法罰則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例如能源大用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從2萬-10萬元提高到10萬-50萬元;並且針對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行為(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之名稱及違法事由。

賴建信表示,此次修法主要聚焦行政透明、能源效率與實務需求三大面向。其中對於產業面帶動的效果上,主要在能源效率提升上,期盼能藉由此次修法可以讓用電量達到一定量的用戶,未來必須要設置自發自用儲能設施,藉此提升電網供電穩定與韌性;同時也希望用電大戶也能提出能源管理計劃,以達成節能效果。

至於務實面需求管理部分,賴建信指出,由於新興能源發展相當多元,未來也將結合智慧化管理技術,包括去識別化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用電等資訊,協助業者在能源投資布局變化。不過,具體適用標準與數據,仍待修法完成後,再依授權訂定相關子法。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能源管理更具透明、效率,並可深化企業節能意識、用電責任,也將藉此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敦促企業落實節能規範,讓節能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帶動全國對節能的重視與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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