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審判外自白供述為唯一證據 無法認定有完成交付1500萬賄款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京華城收賄等弊案,台北地院今宣判,柯文哲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等4罪合併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但合議庭認定柯文哲涉收賄1500萬的部分,隨身硬碟只有柯文哲自己的「審判外不利於己的書面陳述」外,並無其他必要補強證據,不能僅憑柯的審判外自白供述為認定收賄的唯一證據,無法認定有完成交付1500萬賄款;但此部分因與柯收賄210萬元,屬想像競合的同一罪關係,因此不另行諭知此部分無罪。
「小沈1500」 檢方仍需補強證據
判決指出,從柯住處扣押的A1-37行動硬碟的「工作簿」檔案,認定是柯文哲製作,檔案中除了「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外的其他內容,經傳訊證人並比對後,具有真實性,確實為柯製作的文件,至為明確。
沈慶京於2022年9月1日下午2時26分傳訊息給柯文哲「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111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未尾署名自稱「小沈」,已證沈慶京向自稱「小沈」;2023年11月3日下午7時柯傳訊給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柯也稱沈慶京為「小沈」;沈於與柯 LINE對話紀錄中也一概自稱「小沈」或「威京小沈」,足以認定柯記載的「小沈」就是沈慶京。
合議庭認為,文哲雖然在「工作簿」明確記載收受各筆款項的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但記載方式仍非柯文哲於執行業務過程中不間斷彙整、統計而為的職務紀錄,不能認定為帳冊,充其量只是「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但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判決有罪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確認是否與事實相符,且須是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的獨立證據,而非只是自白的佐證,「小沈1500」仍需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
「威京小沈已給過」可能是集團幹部合捐210萬
判決指出,柯文哲傳給黃珊珊的「威京小沈已給過」訊息,也可是指威京集團幹部合捐210萬元,難以認定是指沈慶京確已交付1500萬元給柯文哲,目前尚缺乏構成柯收賄1500萬元之事確實有完成交付的補強證據,此部分即無法證明為真實。
合議庭最後指出,1500萬元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將前認定有罪的收賄210萬的部分,為「想像競合」的同一罪關係,因此不另行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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