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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合憲性出爐! 大法官793號釋字:「全部合憲」

華視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8月28日09:54 • 發布於 2020年08月28日09:40 • 華視

司法院大法官今(28)日召開憲法法庭,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在審理期間,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部分條文有違憲疑義一事,作出釋字793號解釋,宣示《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黨產條例》遭質疑違憲 大法官今釋字「全部合憲」

【釋字第 793 號解釋公布,大法官宣示重點如下:​】

●《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移轉及禁止事項 ➡並非憲法所不許​

●《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 ➡不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 ➡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 ➡不違反平等原則​

●《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 ➡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 ➡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指出,首先,《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接著,大法官表示,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

大法官提到,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並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指出,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最後,大法官說,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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