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0 高院:殺妻分屍判死不適當
六十九歲男子陳登科疑不滿財產分配而殺死結婚卅年的妻子後分屍,女兒驚見屍塊報警。桃園地院依殺人、損壞屍體罪判死刑;高等法院認為陳年近七十,判無期徒刑足以使他終身與社會隔絕,死刑不是唯一且無可取代的處罰,改判無期徒刑。
陳登科二○一六年和妻子離婚,二○一七年又「破鏡重圓」,因妻子沒履行離婚時所同意的財產移轉約定,時有爭執;二○一八年四月間,陳妻搬離住處,到女兒家住,五月廿五日,陳聯絡妻子返家後再因財產起口角,陳拿料理刀殺死妻子,再分屍把屍體藏在冰箱、二樓房間床墊後方、三樓倉庫雜物堆。
法院審理時,他辯稱沒殺人分屍,還說「木頭阿姨」幹的,這件事只有他和妻知道;他兒子則希望媽媽能獲公平審判,讓司法處父親最嚴厲之刑。
高院認為,陳登科會要求換律師,也知道可主張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也知道不在場證明,有就審能力。陳切割屍體分裝藏放,在女兒第一次尋母時,騙說浴室血跡是他「自殘」所留,女兒離開後隨即清理血跡,且他先前無幻聽、幻覺或言語混亂的紀錄,認定他行凶時具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高院認為他在偵訊時認錯,但死刑不是唯一且無可取代的處罰,一審判死刑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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