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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罰「未禮讓行人」...他以檢舉人站路邊錄影非行人 法院撤銷罰單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11日14:17 • 發布於 01月11日07:49

龔姓男子開著小貨車、後方跟著他名下的車輛,一起通過台南市歸仁區的路口,兩車都被民眾站在路邊錄影檢舉「未禮讓行人」,龔共被裁罰1萬2千元;龔不服提告主張檢舉人在錄影,根本不是要過馬路的行人,法院認定確實看不出檢舉人有過馬路的意圖,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龔姓男子去年5月5日中午駕駛小貨車行經台南市歸仁區,他名下的車輛跟在後方,二車均被民眾錄影檢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為,警方舉發並移請台南市交通局,均裁罰龔各60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龔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檢舉人站立於行人穿越道前方,沒有明顯穿越意圖及實際行進行為;且持手機拍攝車流情況,若行人僅站立該處觀察或錄影,即認車輛需禮讓,駕駛人根本不知道他要過馬路,開罰過度延伸法令,違背公平及比例原則。

交通局說明,該地點路面劃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清晰可辨,行人已行至行人穿越道前方,並準備通過路口,貨車及龔的轎車均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全程未減速,自行人面前疾駛而過,距離未達一個車道寬,違規行為事實明確,處分並無違誤。

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片,可見行人站立處為紅實線後方,紅實線前方為白實線標線,白實線整體型態為行人穿越道,鏡頭對準畫面左側行經該行人穿越道車輛拍攝,當拍到龔駕駛小貨車及名下車輛通過時,行人仍在原地不動,不斷自畫面左側向右側來回拍攝。

法院確認,現場確實是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然而,行人所站立地點在紅實線與店家騎樓之間,該處空間尚足以停放機車,且旁邊同為紅實線後方柏油路面上設有路牌、路燈等直立桿;在一般人認知下,如有人站立於該處,不必然表彰欲穿越行人穿越道意思。

法院指出,交通局辯稱檢舉人鏡頭有往前推進,應是跨越一步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但鏡頭推進是調整焦距或往前行進、行進範圍為何?均無其他佐證可資確認,檢舉人後來已站立到行人穿越道上,在交通局沒有提出其他證據可佐前,自難採信答辯為真實。

另依據勘驗內容,檢舉人在騎樓陰影下,持錄影器材定點左右反覆橫移鏡頭拍攝行經現場車輛,影像約20幾秒,沒有再略微推進行走情況,無法從影像得知確認檢舉人有無在觀望或後續車流暫止後通過行人穿越道,或有無以肢體動作、踏出步伐等表明欲行經行人穿道等。

法院審酌,檢舉人站立錄影的位置可能性甚多,不能僅憑檢舉人站立在道路紅實線後方路緣處,認定龔的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檢舉人已在穿越或有即將穿越意圖,交通局裁罰即有疑義;龔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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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姓男子開著小貨車、後方跟著他名下的車輛,一起通過台南市歸仁區的路口,兩車都被民眾站在路邊錄影檢舉「未禮讓行人」。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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