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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台辦點名嚴懲我檢察官 台北律師公會:不具法律正當性也不生效力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12日04:36 • 發布於 01月12日04:21
高檢署檢察官陳舒怡被中國列懲獨名單。(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國國台辦本月7日發布新聞指出,將我國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舒怡列為「台獨打手幫凶」,恫嚇將予以「嚴懲」、「終身追責」;對此,台北律師公會今聲明指出,中國國台辦意圖以域外政治宣示,對我國司法從業人員施加寒蟬效應,此舉既不具任何法律正當性,對我國司法也不生任何效力,籲國人共同抵制任何侵害我國司法主權的言行,捍衛我國司法的獨立與尊嚴。

北律聲明指出,中國國台辦本就無權干預我國的司法主權與運作,卻公開點名恫嚇我國依法執行職務的檢察官,意圖以域外政治宣示,對我國司法從業人員施加寒蟬效應,其心可議。

北律強調,我國司法主權與司法獨立原則不容質疑,中國國台辦此一舉動,既不具任何法律正當性,對我國司法實務運作,也不生任何效力。

北律呼籲,社會各界應正視司法獨立與法治原則,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共同抵制任何侵害我國司法主權的言行,並齊心捍衛我國司法的獨立與尊嚴,支持所有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從業人員,免於任何形式的外來政治壓力。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偵查、訴追與執行等職權,其職務行使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外部獨立性,屬我國憲政秩序廣義司法權的一環。

北律指出,台灣社會歷經長期自由化與民主轉型,透過個案評鑑、檢察官輪調、主任檢察官票選等改革,已根本性地改變威權時期檢察體系的結構因素,確保檢察官得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不受任何政治或其他外力的不當干預。

北律指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核心架構為檢察官檢察權、律師辯護權、法院審判權, 3者各自獨立行使職權並相互制衡,此制不僅是人權保障的基石,更是維繫司法公正與法治國原則的核心機制,也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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