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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告知要補骨粉植牙害感染!病患怒告牙醫 獲賠81萬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1月10日05:58 • 發布於 01月10日01:14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何姓女子到周姓醫師診所接受植牙手術後,出現上顎感染與神經疼痛等後遺症,提起民事求償287萬5250元。法院審理後認定,醫師未盡事前告知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判決周應賠償何姓女子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81萬3400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何女於2019年7月26日至周男開設的牙醫診所接受植牙手術,但周男未事前告知,也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施作補骨粉及置入鈦金屬網(Ti-mesh)手術。術後何女即感手術區域劇烈疼痛,並出現神經異常抽痛情形,回診反映後仍未獲妥善處置。

其後,何女轉往高雄長庚醫院就診,經檢查發現上顎前庭處感染合併疼痛,且補骨填充物疑為感染源,最終於同年9月接受清創手術,移除補骨材料及鈦金屬網。病理檢查結果顯示有骨壞死與纖維化情形。

法院採信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定補骨粉及鈦金屬網手術確有一定比例感染風險,且本案感染與該手術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另查,周男雖提出植牙治療同意書,但內容僅記載一般植牙說明,未具體揭露需另行施作補骨粉及鈦金屬網手術,亦未說明相關風險,難認已盡告知義務。

法院認定,醫療契約屬有償勞務契約,醫師對病患負有說明告知之附隨義務,若未充分告知即實施侵入性醫療行為,即構成不完全給付。即便手術本身未違反醫療常規,仍須就告知義務違反所生損害負責。

至於賠償金額部分,法院僅認列與傷害具關聯性之醫療費用,並考量原告長期疼痛與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慰撫金80萬元,合計判賠81萬3,400元;至於高額未來醫療費及返還全部植牙費用,則因舉證不足或契約未解除而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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