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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吊高價收費糾紛頻傳 交通部將邀22縣市討論訂法最快年底上路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23小時前 • Yahoo奇摩新聞

有民眾過年期間反映遭拖吊業者索取高昂費用,引起熱議。交通部今天(25日)表示,未來將邀集22縣市開會討論,擬訂定契約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能為拖吊業者建立明確權利義務規範,預計下半年進行相關草案預告,最快年底上路。

網友近期在社群平台分享,車輛故障需要道路救援,找了民間公司拖吊,從新北烏來到新店居然要價新台幣10萬元;桃園也傳出有女騎士機車拖吊2公里,被開價逾5萬元。

交通部主祕沈慧虹今天告訴媒體,交通部將與22縣市攜手合作,參考高速公路局、公路局經驗,開會討論訂定契約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為拖吊業者建立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透過揭露相關資訊,讓民眾和業者能明確依循,避免消費糾紛。

依照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依契約性質及目的包括「契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契約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履約擔保」、「契約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則有4項,包含「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義務或責任」、「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目前高速公路局、公路局針對轄管的國道、快速公路已有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沈慧虹說,因上述轄管路權範圍較封閉,因此有訂定基本費率,但因各縣市道路特性、城鄉差距、業者服務範圍不同,未來與各縣市討論時,將不會觸及費率規範,後續可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沈慧虹指出,未來拖吊業者與消費者訂定的契約,應納入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目前規畫下半年進行相關草案預告,後續送行政院消保會及法制單位,由行政院公告,最快年底上路。她強調,除期盼保護消費者權益外,也不希望拖吊業者被污名化。

依據消保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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