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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狼師偷拍女童如廁!半個月犯案48次26人受害 法院重判11年2月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20日03:14 • 發布於 01月20日03:15

記者林盈君/花蓮報導

去年8月間,花蓮一名32歲林姓男子,擔任某國小的代課教師,卻涉嫌以手機偷拍女童如廁,半個月內高達48次,共有26名女童受害。家長知悉後通報校方,校方隨即報警處理,而林男疑心虛自請離職,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今年1月間,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林男,經花蓮地院審理,重判林男11年2月,全案可上訴。

花蓮狼師偷拍女童如廁,遭判刑11年2月。(示意圖/資料照)

據了解,林男過去有多次偷拍紀錄,但都因與對方和解、撤回告訴,所以未留下刑責紀錄。去年8月間,林男應聘擔任花蓮某國小代理老師,卻利用職務之便,用手機偷拍女童如廁,其中有女童發現後告知家長,而家長因不知情嫌犯身分,遂將此事告知林男,林男先是安撫家長,表示會宣導及加強巡邏,卻趁機將手機影像刪除,隔天又繼續偷拍。

直到家長通報校方,經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偷拍狼竟是林男,校方隨即報警處理,林男得知校方報警,遂自請離職。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今年1月間,依法起訴林男。法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罪,但辯稱係「窺視症、強迫症」,因有疾病請求減刑,但法官認為,林男並無罹患脫離現實之精神病症,且曾按時服藥又自行停藥,可證林男能自主決定是否犯案。

花蓮地院審理,認為林男身為教師,卻為一己私慾偷拍,影響幼童之身心發展,其尾隨進廁所偷拍共48次,其中2次成功拍到影像,加上監視器拍到的畫面,足以認定其犯罪,因此依法《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46罪、《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2罪判刑,合併執行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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