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特別條例審查 多項條文保留協商
記者陳彥陵/臺北報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本週召開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所提出國防特別條例草案。歷經2日審查,除各版第2條主管機關、國民黨版第3條採購規劃照案通過外,相關法案名稱、立法目的、採購項目、經費上限、預算審計與施行期間等項目昨日審查完畢,均未達成共識,召集委員陳冠廷最後裁示,保留送黨團協商。
限期交貨恐致國軍戰力缺口
針對國民黨版本明定民國117年底前須完成軍購交貨,國防部長顧立雄表示,政院版的預算期程長達8年,若按國民黨版通過將造成無法執行的顧慮;軍購是整體、系統性的規劃,不管是軍購、商購或委製,恐將對國軍戰力造成衝擊,同時使戰力產生缺口。
至於國民黨版單獨提出第8條提及必須在「獲得美國正式發出的軍售發價書」才能夠再提出條例,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黃文啓中將回應,軍售程序中,美方完成知會國會的案件幾乎等同定案,如等到發價書取得才處理,將影響議約時間。
黃文啓進一步說明,例如對美增購的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須於本月30日支付首期款,若錯過議約時間,恐延到年底,進而影響軍備籌獲;已與美國國防安全合作局(DSCA)局長聯繫,爭取付款彈性是有困難的。若條文中是以美方「知會國會」作為界線,還有彈性,若是以取得發價書再作業,會造成相關程序無法完備。
軍購延宕主因是「議約」問題
顧部長指出,以往預算案應先提出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審議,但在美方「知會國會」前屬機密,一旦完成「知會國會」即轉為公開;預算審議才是實質把關的重要階段,然而立法院往往在「發價書」取得後即同意,導致前期缺乏實質審查,使後續授權簽署與首期款支付時程遭壓縮,喪失「計畫預算」應有之概念,即依據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與裝備規格提出相關計畫進行審議的機制。
對於立委關切延宕問題,黃文啓表示,延宕主因多非「產製」,而是「議約」問題;美方並非在發價書簽署後即同步完成議約,須待議約完成後始能進行計畫修正,將使原核定進度與實際執行產生落差;例如刺針飛彈議約曾延遲達5年,國防部也強制美方解散專案團隊6次,但美方無法強制廠商承接訂單,特別是在議約量不足或廠商不願承接的情況下;因此,軍售案涉及許多技術細節,並非簽署發價書即可立即執行,盼立委理解。
政府與美討論執行狀況 向立院報告
此外,聯席會議散會前,也通過國民黨立委所提的附帶決議,為確保對美軍購交貨期程符合建軍備戰計畫需要,避免延宕影響防衛能量,或因延遲交付導致武器裝備過時不敷需求,依特別條例之採購,政府應與美方討論個案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