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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記錄器曝犯行!父肇事撞傷人要求兒頂罪 因這原因減刑

鏡報

更新於 03月17日05:27 • 發布於 03月17日05:18 • 鏡報 林建鋒
雲林元長鄉去年發生連環車禍,警方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肇事駕駛與頂罪的顏男身分不符。示意畫面/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雲林縣務農顏姓男子去年 9 月間搭乘父親駕駛的小貨車,在元長鄉發生連環車禍,顏父因擔心駕照遭吊銷且需負擔刑事責任,竟當場要求兒子「代扛責任」,顏男因不忍老父受罰,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人並接受酒測,案經警方調閱行車記錄器,赫然發現「駕駛換了人」,真相大白後將顏男移送法辦。虎尾簡易庭考量顏男為直系血親頂罪,符合減刑規定,且犯後頗具悔意,近日依頂替罪,判處顏男拘役 30 日,緩刑 2 年,並須向公庫支付 2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9日中午,顏父駕駛小貨車載著兒子,行經元長鄉一處路口時,不慎與2輛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廖姓駕駛頭部挫傷及全身多處受傷,顏父為規避過失傷害罪責,也怕駕照被吊銷,要求同車的兒子顏男頂替,顏男向員警偽稱自己為駕駛人,並配合酒測及簽署文件,然而警方在比對行車紀錄器後,發現肇事駕駛與顏男身分不符,這起「子替父頂罪」的戲碼才被戳破。

法官審理後認為,顏男明知自己非實際駕駛,卻為護父而誤導偵查,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但考量其係為直系血親頂罪,符合《刑法》第 167 條親屬間頂替罪減輕其刑之規定。

法官審酌被告顏男平時務農、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認定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應無再犯之虞,判處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併宣告緩刑 2 年,須於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2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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