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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職場霸凌無「專法」可管是法律漏洞?法務部官員:有討論空間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1月22日09:50 • 發布於 2024年11月22日09:50

勞動部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引發公憤,職場霸凌迄無專法可管。法務部官員說,「霸凌」一詞沒有明訂在刑法中,如要將霸凌態樣朝刑事法律修法,構成要件必須明確,才能真正保護被害人並處罰加害人。

法務部官員表示,法律沒有「霸凌」專有名詞,刑法侵害人權的罪名包括傷害、恐嚇、公然侮辱、妨害性自主罪有關犯罪等,連同性騷擾防治法在內,加害人都有可能藉由職場權位的高度「向下」侵犯人權,回歸一般刑事處罰解決即可。

官員說,法律制訂要有明確原則性始能執法,而刑事處罰的標準須依循嚴格證據主義,才不會製造冤、錯、假案,如果行為不涉及刑事犯罪,就要以行政法去規範。

法界表示,無論發生在公部門或民間機構,「霸凌」都純粹是主觀感受問題,上司與下屬人際關係和諧,於言語的溝通上下屬對上司的說話語氣、態度也許不感覺被侵犯,反之,如雙方關係緊張,主管的工作指令即可能遭曲解為霸凌。

官員說,常見的性騷擾、性侵害與「性」有關犯罪,對在職場「以上犯下」都有加重處罰特別規定,顯示立法者早注意到利用權勢犯罪的問題應予防範。

官員表示,有建制的職場都設有相關申訴機制,「謝宜容案」未必是法規不周全所致,更有可能是處理糾紛的人未落實法規;霸凌是一種抽象的定義,至於有沒有必要修專法?仍容有可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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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務部。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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