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補教師被控10多年前強制性交女學生 關鍵證詞不一判無罪
嘉義一名補習班數學老師被控10多年前任教期間,涉嫌對當時未滿18歲女學生有不當行為,遭檢方依利用權勢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嘉義地院審理認為,女子歷次陳述在事發地點、過程及行為內容等重要事項有明顯差異,又欠缺其他適格證據補強,檢方舉證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日前判男子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顯示,紀姓男子2012年至2013年間,在台南新營及嘉義市同系列補習班擔任數學老師,因而認識當時已滿16歲、未滿18歲的高中女學生。檢方起訴主張,紀男涉嫌利用一對一課業輔導機會對女學生有摸胸不當肢體接觸,之後又以另覓地點自習為由開車搭載少女,在車內涉有觸碰私處等進一步侵害行為。
紀男否認犯行,僅承認曾任少女的數學老師,也曾開車載她前往嘉義後火車站。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對補習班內事件的歷次陳述,包括發生地點、持續時間及事後是否向他人提及等內容有所差異;相關證人也未親眼見聞,而是事後聽女子轉述,屬累積證據,無法作為獨立補強證據。
至於車內事件,法院比對女子歷次說法發現,她最初接受性平調查時稱,車停路邊且相關行為未涉及侵入;警詢時則稱地點在嘉義後火車站附近路邊,並有部分侵入;之後再次接受性平調查時,又稱車輛進入汽車旅館車庫,對於是否隔著衣物接觸等說法也不同;偵訊時則稱地點在汽車旅館停車場。法院認為,這些差異涉及地點、行為方式及過程等重要事項,並非單純細節記憶落差。
案內另有雙方多年後的通訊軟體對話。法院認為,完整對話內容主要涉及紀男對「其他女同學」的不當舉止,女子並未在對話中直接追究紀男對她本人的本案行為;另有早年簡訊提到女子不願再搭車,但紀男並未在訊息中承認本案遭控行為,因此均不足以作為定罪的補強證據。
法院另注意到性別事件調查結果,曾認定紀男在嘉義補習班有利用課業輔導機會對女子性騷擾,但該調查認定的行為及地點與本案起訴內容不同,且未認定車內妨害性自主行為,因此同樣不足以補強本案指控。法院綜合證據後認為,尚無法達到毫無合理懷疑、足以確信紀男犯罪的程度,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