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老臣背信套利8.9億遭判刑、罰金還得吐錢 高院理由出爐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被控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台北內湖安康段兩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作為中信商銀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億餘元,一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張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依2個特別背信罪判各判他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9千萬、3億罰金。
高院也改判犯特別背信罪2罪的經理人陳永晋,各處8年、8年刑;張明田胞弟張明人同樣犯2罪,各判6年、6年徒刑,犯罪所得5千萬、1億8100萬沒收。原本一審有罪的中信商銀總務處行舍管理部部長兼副總經柯弘達、中信銀協理陳立三二審獲判無罪。本案參與人張明人妻子巫春香、張明田母親林招娘、永約開發公司分別所獲未扣案犯罪所得5億1302萬、200萬元、1億4724萬元沒收。
高院判決指出,張明田夥同胞弟張明人與經理陳永晋,就安康段15-2地號土地出售給中信商銀興建資訊機房,違背了對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忠實義務,使中信金、中信銀因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而蒙受1億8234萬的損失。而張明田另外又起意,再與張明人、陳永晋從賣給中信銀當行政大樓用的安康段13-1地號土地中套利,中信金、中信銀損失了7億1092萬元。
中信商銀2014年底有尋找行政大樓的需求,高院認定張明田兄弟與陳永晋在資訊機房、行政大樓案分別成立共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致公司受損害罪,應以較重的特別背信罪分論併罰。因張明人「不是中信人」,依刑法規定減刑,對他諭知沒收的犯罪所得,是資訊機房案的5千萬、行政大樓案的1億8100萬元。
檢察官對被告和參與人的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上訴,也對陳永晋涉財報不實部分上訴,高院認為有理由;但就張明田涉財報不實與陳永晋其餘部分上訴,高院認為無理。同樣的,張明田、張明人的上訴高院也認定不足採信。因二審認定與一審有所不同,撤銷改判。
高院批評張明田、陳永晋為謀取數億私利,沒把中信金控、中信商銀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甚至犧牲公司,違背原本應負的忠實義務,在資訊機房案及行政大樓案中,隱瞞交易真相,致使中信金、中信銀蒙受損害。
中信銀職員張友琛因私下受張明田、陳永晋指示,辦理土地過戶、貸款、永約公司股權轉讓等行政事務,他原獲不起訴,但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再議,台北地檢署追加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判無罪。檢方上訴,高院認為無從認定張友琛與張明田3人合謀,維持無罪判決;張友琛是今天唯一親自到庭聆宣的被告,聽到「上訴駁回」,他激動地說「謝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