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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注意!違規網路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當心最高重罰200萬

勁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22日05:55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2日05:55

【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民眾(非藥商、非醫療器材商)不可於網路違規販售「止痛藥、胃腸藥、切片人蔘、一條根系列藥膏、藥布」等藥品及「隱形眼鏡保存盒、OK繃、托腹帶、吸鼻器、體脂計」等醫療器材。金門縣衛生局表示,違者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金門縣衛生局說明,合法藥品、醫療器材外盒包裝會標示核准字號,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網址:https://lmspiq.fda.gov.tw/web/)、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網址:https://service.mohw.gov.tw/DOCMAP/CusSite/TCMLQueryForm.aspx)查詢。

金門縣衛生局指出,本局113年度監控電視、電臺、網路之「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共查獲515件違規廣告,其中食品類高達278件(54%)為首,化粧品類128件(25%)次之,再其次則為藥品類99件(19%)、醫療器材9件(2%)、一般商品1件(0.1%),違規廣告以宣稱「骨骼肌肉」、「減肥瘦身」、「血液循環」排行前3名。

金門縣衛生局提醒,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刊登內容應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等規定;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8條規定,倘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罰4萬元至400萬元,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倘涉及虛偽或誇大,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一般商品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金門縣衛生局提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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