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主管罵人、顧客飆罵都算職場霸凌?勞動部公布認定重點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06月24日09:59 • 發布於 06月24日02:13

上班族在職場中難免遭遇到職場霸凌。(圖/AI生成)
為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障及建構友善職場環境,《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將於11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已將「職場霸凌」正式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建立明確的法律定義與防治機制。
職場霸凌正式入法 五大構成要件成認定關鍵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①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②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④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⑤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霸凌五大構成要件。(圖/AI生成)
情節重大者 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新制特別明定,職場霸凌原則上須具備持續性要件,但如個案情節重大,即使屬單一事件,仍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此項規定有助於處理重大侵害事件,避免因行為僅發生一次而無法受到法律保障。
權勢關係不限正式主管 具實際影響力者亦可能成立
法律所稱「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並不限於正式主管與部屬之間的關係。
如事業單位人員對勞工之工作安排、考核評價、排班調度、升遷機會或其他勞動條件具有實際影響力,並利用該影響力從事不當對待行為者,亦可能涉及權勢關係之認定。
不過,是否成立職場霸凌,仍須符合其他法定構成要件,並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合理管理不等於霸凌 重點在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主管基於業務需要所為之工作指導、績效考核、工作分派或管理措施,如具有業務上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且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相當,通常不屬於職場霸凌。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已明顯欠缺業務上的正當性或必要性,或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業務目的顯不相當,且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例如持續公開羞辱、惡意排擠孤立,或刻意利用工作指派進行刁難等情形,均可能被認為已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談到職場霸凌,上班族在職場中最常遇到主管責罵或顧客抱怨、辱罵的情況,但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法定要件綜合判斷。以下透過兩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
Q:超商店員因依規定拒絕顧客退貨,顧客當場怒罵「你到底會不會做事」、「我要讓你丟工作」,並持續言語羞辱店員。

示意圖。(圖/AI生成)
A:勞動部說明,如果是在工作過程中遭顧客、病患家屬或其他外部人員辱罵、威脅或騷擾,因行為人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不屬於「職場霸凌」,而是屬於「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為職場外部第三方之暴力行為。不過,雇主仍然有義務採取必要之調查處理,釐清事實後提供必要的保護與協助措施。
<案例二>
Q:某員工因報表資料出現錯誤,主管在會議中一時情緒失控,大聲責罵該員工。

示意圖。(圖/AI生成)
A:依職場霸凌定義,原則上仍需符合持續性及其他相關等要件。若屬單一、偶發事件,雖然可能造成員工不舒服或壓力,但因未必符合持續性等職場霸凌構成要件,不一定構成法定職場霸凌。不過,雇主仍應妥善處理此類職場衝突,員工也可向公司內部申訴或反映。 辱罵言行恐觸法 嚴重者可能面臨罰金 另外,部分主管以「米蟲」、「王八蛋」、「智障」、「白痴」、「滾蛋」等帶有侮辱、歧視或貶低意味的言詞對待部屬,不僅可能引發職場人際衝突,若情節嚴重,除可能涉及人格權侵害或構成公然侮辱等法律責任外,亦可能面臨罰金等處分。

部分主管以帶有侮辱、歧視或貶低意味的言詞對待部屬,除可能涉及人格權侵害或構成公然侮辱等法律責任外,亦可能面臨罰金等處分。(圖/AI生成)
職場霸凌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定構成要件綜合判斷,並非單一事件即可認定。雇主除應落實職場霸凌預防及申訴處理機制外,亦應妥善管理職場溝通與衝突,及時介入處理不當言行,共同營造安全、尊重且友善的工作環境。 延伸閱讀: 職場霸凌防治新規7月生效 勞動部祭6大配套措施
8成5上班族曾遭霸凌!漏訂雞排、禁假7/1起恐踩法律紅線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法籍男「活吞101顆毒塞腸卡胃」X光照曝…狂拉5天身價飆破2千萬!

三立新聞網
02

獨/她搭捷運拍張照代價12萬!還淪為法院認證「家暴女」

CTWANT
03

新竹音樂教室命案現場再傳巨響!玻璃突爆裂 房仲估「8千萬豪宅恐淪5折凶宅」

鏡報
04

快訊/基隆藍營議員捲弊案!基隆市府、議會31處遭搜索 帶走17人約談

鏡報
05

見最後一面!21歲女大生露營遇死劫 家屬、同學殯儀館相擁崩潰哭癱

三立新聞網
06

高雄十大傳說「舉牌姊」將八度參選 柳淑芳:護台灣此生無悔

自由電子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