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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佩霞非心理諮商師賣課「80分鐘收2.3萬」 無照廣告確定挨罰

鏡報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 鏡報 李依璇
賴佩霞。李鍾泉攝影

藝人賴佩霞先前在個人網站宣傳「一對一晤談」服務,收費80分鐘2萬3000元,因自稱心理諮商師遭民眾檢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非心理諮商或治療所卻違法刊登心理諮商廣告,依《心理師法》裁罰3萬元。賴佩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敗訴後再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定原判決與處分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台北市衛生局於112年9月接獲檢舉,指賴佩霞在「About-賴佩霞/好好說話」官方網站上,宣稱「1989年正式接受心理治療及專業諮商訓練」、「結合東西方心、意識整合及治療的方式」,並將「心理諮詢師」列為主要經歷,網站同時提供「一對一諮詢80分鐘」預約服務。

經衛生局調查,民眾填寫的「1對1教練預約單」中,除載明收費高達「2萬3000元/80分鐘」外,更進一步要求勾選「家族間是否有精神疾病史」、「是否有過自傷或自殺經驗」、「近二週身心狀況」等身心評估性質問題。

衛生局認定廣告意圖明確,且足使民眾誤認她具備心理專業身分,違反《心理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裁處3萬元罰鍰。賴不服訴願遭駁,隨後提起行政訴訟。

賴佩霞提地檢署不起訴抗辯 法官:廣告違規與執行業務不同

賴佩霞上訴主張,網站記載多達13項經歷,「心理諮詢師」僅為其一,且網頁設有免責聲明,未直接自稱「心理諮商師」;她另提出台北地檢署114年間的函文,強調檢方已認定她一對一諮詢「難認屬執行心理師業務」,主張原處分與原審判決割裂觀察、理由前後矛盾且違背法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理後認為,《心理師法》對廣告的限制,目的在於避免無證者形塑專業外觀、招徠業務而誤導大眾,但她所張貼的廣告整體脈絡已充分傳達出運用心理學專業協助處理情緒與身心問題的能力,絕非單純的心靈成長介紹,即便事後附記免責聲明,也無法規避法律規範。

至於檢方函文,法院說明,《心理師法》第42條處罰的是「未取得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而第27條第2項則是規範「違法刊登廣告」,兩者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不同,行政法院不受刑事程序認定之拘束。

合議庭總結,訴願決定與原審判決就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已詳加論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賴佩霞上訴為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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