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2把槍40顆子彈 供出來源獲判免刑
莊姓男子向賴姓男子購買2枝手槍、子彈40發,被捕後供出槍枝來源和去向,讓警方得以循線逮捕賴男。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莊男,法官以他持有槍彈未涉其他犯行,且配合警方查緝其他不法槍枝,判莊免刑。
判決指出,莊男去年3月分3次共花4萬元,向賴男購買2枝改造手槍、40顆子彈「防身」。去年6月莊開車在台北市遇警攔查,員警在車內查獲K他命,莊男另主動告知員警車內有槍彈。
偵辦此案的北市大安警分局偵查小隊長證稱,莊在接受偵詢時,賴男用微信聯絡莊男,指還要再賣槍枝給莊,隔天掌握賴男行蹤並逮捕送辦。莊男經營汽車修理廠,曾在客人的車上看到槍,也通報警方逮人。
法官認為,莊男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及子彈,犯行明確。台灣槍、彈氾濫,擁槍自重的人增多,守法大眾人心惶惶。莊男買槍防身行為可議,但持有槍彈時間不長,未涉他案,加上向警方自首報繳槍彈,進而協助警方查獲販賣槍枝者,配合查緝不法槍枝,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諭知免刑,給予自新機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