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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老弱偏鄉 民事開庭可遠距審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12月30日21:29 • 發布於 2020年12月30日21:30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擴大科技設備使用」等條文,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謝君臨、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擴大科技設備使用」等條文,今後民眾打民事官司,若住在距離法院甚遠、或是老弱、行動不便等的人,可向法院聲請遠距視訊開庭審理,不用跑遠路或辛苦地直接上法院出庭;這是民事訴訟法新增制度,待總統公布三讀條文後三日上路施行。

民事訴訟法修正三讀

條文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可擴大科技設備使用

司法院指出,新制主要是服務離訴訟法院過遠、偏鄉或確有需要的人,並不是擁有遠距視訊設備的民眾,就可免跑法院。

此外,民眾聲請獲法官核可,仍要就近前往與法院有設備連線的檢察署、住所附近法院、監所或行政機關等,使用機關設備進行視訊審理。

官員舉例,像是住在金門的當事人,若到台北開庭將造成不便,經法官許可,即可就近在金門地院視訊審理。現行民訴法雖有遠距視訊審理規定,但僅限於證人、鑑定人和「當事人訊問」(本身兼當事人和證人身分者)。

目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也將類似制度納入研擬中,刑事訴訟法尚無此規劃。

對民事濫訴者將開罰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案共增訂兩條,修正八條。除上述新增規定外,還通過對民事濫訴者開罰、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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