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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新法 8/10 上路,確立「退出權」!學術研究會用到哪些個人健保資料?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08月12日08:29 • 發布於 08月12日07:21 • 支琬清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健保)自 1995 年起實施,多年來累積了龐大且可觀的個人健康保險就醫建檔資料。過去,這些涉及大量個人及敏感資訊的健保資料庫,在未經民眾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常提供予醫療院所、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統計分析及研究。

然而,隨著《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於 2026 年 8 月 10 日正式施行,新法正式確立民眾的「退出權」,也明訂違法使用資料最高可罰 1000 萬元、非法危害資料庫核心資通系統設備者最重可判 10 年徒刑。

哪些健保資料會被拿去研究?

到底哪些個人健保個資會被釋出供「特定目的外」(如學術研究、公務執行)利用?根據健保署與衛福部規範,供學研機構申請利用的健保資料主要分為「承保資料」與「醫療服務資料」2 大性質,具體涵蓋以下 4 大類:

  • 承保資料:包含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薪資級距、投保地點及其他投保資料。

  • 醫療服務—就醫及用藥紀錄:保險對象的就醫與用藥紀錄、重大傷病狀態及其他醫療服務申報資料(如病歷與藥歷、處方箋、診療紀錄等)。

  • 醫療服務—醫學影像及病理報告:各種醫學影像(含報告)及病理報告。

  • 醫療服務—檢查與檢驗結果:常規生化檢驗、檢查資料。

雖然對外提供的資料均會透過加密與去識別化(假名化)技術處理,但憲法法庭在判決中特別示警,個人健保資料承載了高度個體差異的極私密敏感事項。藉由年齡與就醫機構,極可能描繪出個人的生活區域與行動軌跡。

由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資料中,可深入解讀出個人的傷病與醫療處置歷史(如職業傷病、家暴傷害或性犯罪傷害)、投藥紀錄、手術與診療影像紀錄、生育紀錄、疫苗接種紀錄,甚至是家族高危險疾病因子。

這些高度敏感的特種個資一旦洩漏或遭濫用,對人民隱私權侵害的嚴重性甚至遠超指紋。因此,新法實施後,民眾可主張「退出權」不提供學術研究,以維護資訊自主權。

想拒絕資料被研究?享終身退出權,新制上路前 30 天可搶先喊卡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2026 年 8 月 10 日正式施行後,民眾可隨時申請退出新制度正式建立健保資料「退出權」,讓民眾能拒絕健保資料的特定目的外利用。新法施行後 30 天內,衛福部及健保署將先停止受理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提出的相關資料利用申請,這段「暫停受理期」,民眾可以提出退出申請。逾期未申請雖視為同意,之後仍可提出退出申請。

如果在 30 天期限內沒有提出退出,原則上視為同意,健保資料即可依照新法規定,用於符合特定公益目的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不過,這不代表一旦同意就無法反悔,期限過後,民眾仍然可以提出退出申請。

誰可以申請健保資料?政府機關、醫療院所、學術單位

過去健保資料除了供政府機關使用,也可能提供給醫療院所、學術研究單位進行統計分析及研究。行政院 2025 年 5 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立法院同年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及行政院公告後,新制度自 2026 年 8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

健保資料若用於蒐集目的以外的用途,必須具備明確的公益性,包括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療服務可近性、促進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增進公共利益、改善健康不平等、促進學術研究發展、提供政府機關與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

相關資料利用不得以商業營利為目的,申請資格也受到限制,可申請利用健保資料的對象,包括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於台灣境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以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相關工作的法人、大學或其他機構。

未經核准擅自利用,最高可罰新台幣 1000 萬元

政府機關及行政法人若因執行法定職務,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書面向保險人提出,取得的資料運用及管理,依各機關所依據的法律辦理,例如司法機關因偵查、審判或執行法定職務調取健保資料,須依訴訟法規辦理,監察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調取健保資料,則須依監察法規辦理,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新法同時明訂違法使用健保資料的罰則,未經核准擅自利用最高可罰新台幣 1000 萬元,危害健保資料庫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者,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為什麼要修法?2022 年憲法法庭催生退出權

新法的誕生,源於一場歷時長達 10 年的司法訴訟與釋憲爭取。2012 年(民國 101 年)5 月至 6 月間,蔡季勳、邱伊翎、施逸翔、滕西華、黃淑英、劉怡顯、洪芳婷等 7 位民眾(多為人權與社福團體代表),認為健保署將他們的敏感健保個資,強制釋出給國家衛生研究院(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及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做目的外利用,侵害了其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因而寄發存證信函向健保署表達拒絕。

當時健保署以「資料已假名化」且「符合當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理由拒絕當事人要求。7 位聲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歷經多年纏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也於 2017 年做出 106 年度判字第 54 號確定終局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定讞。

聲請人認為敗訴判決所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有違憲疑慮,於 2017 年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受理後,於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開言詞辯論,並於同年 8 月 12 日做出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雖然提供健保資料供學術研究具有重大公益,但由整體法制觀察,既有法規 「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且健保署提供資料庫對外利用時,「一律未許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欠缺退出權)」,宣告相關制度部分違憲,並限期相關機關於 3 年內修正健保法或制定專法。

衛福部隨即著手推動立法工作,讓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之規範,從「作業規則層次」提升至「法律位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全文共計 27 條,涵蓋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規範、退出權機制與罰則三大重點。

除「退出權」外,使用單位、監督與退出機制正式入法

新法上路前,健保資料庫的公務與學術研究使用規範,停留在作業規則層次,欠缺足夠的個人資料監督機制,也沒有明確管道,讓民眾要求停止資料使用。

新法上路後,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的對象,明訂為政府機關、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等特定單位,且不得作商業營利用途;民眾也多了 30 天內申請退出的權利,期限過後仍可提出退出申請;罰則同步以法律位階明確規範。

新法明訂違規使用健保資料的法律責任。若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將健保資料用於蒐集目的以外的用途,可處 2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違規者自處分送達日起 1 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健保資料利用申請,已取得的相關健保資料也必須依法銷毀。

新法施行前取得的資料,也應銷毀

新法施行前已取得的健保資料,應予銷毀,政府機關(構)執行法定職務者除外,違反規定未予銷毀者,處 2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健保資料庫涉及大量個人及敏感資訊,新法也針對資料庫設備建立刑事責任。若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健保資料庫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功能正常運作,可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若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刑責提高至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若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 2 分之一,即使犯罪尚未完成,未遂犯同樣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風傳媒衛生福利部民視新聞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險署憲法法庭;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核稿編輯:張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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