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工會增至5856家 勞動部提醒重大財產處分須充分揭露
全台工會家數持續增加,截至今年第二季已達5,856家,但近期發現部分工會未依法召開會議或理監事會合併召開,甚至在重大財產處分、投資等事項上程序不夠完備。勞動部今天(4日)提醒,工會資產來自會員共同累積,涉及重大財務事項應充分揭露資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投資也應以穩健為優先。
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第二季,全國工會共5,856家,包括企業工會960家、產業工會285家、職業工會4,32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284家;單季新增企業工會11家、產業工會5家、職業工會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1家。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政府持續鼓勵勞工組織工會,但工會數量增加之外,更重要的是能否健全運作、真正發揮保障勞工權益的功能。他指出,目前實務上常見部分工會未定期召開法定會議,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則應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
此外,理事會負責工會會務執行,監事會則負有監督功能,兩者權責不同,雖然可以互相列席、說明,但不得以「聯席會議」取代各自的法定會議。理監事改選也應配合任期屆滿辦理,不宜過早改選,避免新舊任幹部長時間並存,影響權責劃分及工會運作。
王厚偉也提到,近期接獲部分工會涉及處分財產、購置重大不動產或投資等情況,勞動部並非禁止工會進行相關行為,但工會財產是會員共同累積的資產,程序必須透明,並讓會員或會員代表在充分掌握資訊後作成決定。他說:『(原音)我們不是反對我們工會去投資,但是一定要經過會員代表的一些理解。工會的投資我們不反對,但是我們希望以穩定為優先,然後要將很多詳細的資訊在我們的會員代表裡面充分地揭露,再來做議決,千萬不要倉促。』
至於工會幹部任期,王厚偉指出,工會法規定理監事任期不得超過4年,實際任期仍尊重工會自主決定,但勞動部不支持工會任意、頻繁透過修改章程變更任期。他並直言,若將任期縮短至僅1年,工會幹部可能才剛熟悉會務及勞資協商就面臨改選,不利組織穩定及長期發展。(編輯:許嘉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