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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連佐銘24年前謀殺同學勒贖 昔求判死今改口「盼社會再給我機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8月07日07:24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7日07:22

綁架撕票國中同學的死囚連佐銘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連表示已經被關了二十幾年,期間法律有所修改,去年憲判8號也出爐,他想試試看是否能再審。連向法官說「我錯了,希望社會再給我一次機會」,法官諭知候核辦。

連佐銘(48歲)廿幾歲就有賭博、藏匿人犯等前科,他身形原本略白胖,關押廿餘年後,滄桑刻在眉宇之間。連對鏡頭鞠躬,低聲說「謝謝」。

2001年9月19日他開車載國中同學林書賢回家時,殺死林,再打電話向經營銀樓的林家勒贖100萬美元及100萬台幣,經討價還價,贖金敲定150萬元台幣及120兩金飾。連9月21日凌晨在桃園市取贖款時被警方逮捕,警方在新莊光華國小後面排水溝旁,找到連佐銘的轎車,在後車廂發現林的屍體。連佐銘到案後要求法官判他死刑,稱「失業缺錢用」。

連佐銘與一名女子同居,生下了早產兒,因孩子健康狀況不良,常需要花錢醫治,家裡開銷相當大,過去連經營電動玩具店時,經濟狀況還好,但電玩店倒閉後,經常缺錢。

板橋地方法院(改制前)2002年4月24日依殺人罪判連佐銘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纏訟,更三審仍維持死刑,最高法院於2005年6月30日駁回上訴定讞。

因死刑議題長年未解,原本稱「自知罪孽深重」,多次自行請求判處死刑的連佐銘也聲請死刑釋憲,憲法法庭去年作出憲判第8號判決,嚴格限縮死刑適用,外界質疑「實質廢死」,死囚則認為生機乍現。

高院今開庭時,律師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以及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2號、2024年憲判8號判決聲請再審,並主張更四審判決證據未符合三階段審查基準。

律師也表示,僅針對量刑聲請再審,他們認為調查後應該可以動搖死刑判決。他們提出連佐銘遭押以來的輔導報告、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聲請調閱最高法院評議簿(涉及法官是否一致決)、聲請量刑前調查鑑定。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也不符合兩號憲法判決意旨。今開庭約7分鐘結束,是否重啟再審待合議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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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連佐銘(戴安全帽者)24年前綁架國中同學勒贖,並予殺害,2005年遭判死刑定讞,因遲未執行,他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記者潘俊宏/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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