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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監督颱風漁工安全撤離 監院糾正漁業署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8月07日03:22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7日電)農業部規定,地方政府在颱風期間發布上岸避風命令,總噸位100以下漁船船員應立即上岸。監察委員調查發現,農業部漁業署未有效監督漁工是否安全撤離,還卸責地方政府,態度消極,統計資料指船員全數安置不符事實,因此糾正漁業署。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台灣去年歷經凱米、山陀兒及康芮等多個颱風接連襲擊,轄內有漁港的19個縣市都曾依災害防救法及農業部「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規定,發布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總噸位100以下漁船全數船員應立即上岸避風。

監委調查,儘管如此,仍有不少漁工未真正撤離,或在岸上點名之後,又被雇主私下要求返回船上。漁業署只表示,自身職責只限於彙整地方政府回報資訊,未有效監督漁工是否安全撤離;尤其所有統計報表顯示,全數上岸安置,完全與事實不符。

監委說,漁船船員未依規定上岸避風,或執意返回船上,已涉嫌違反災害防救法規定,海巡人員可依法對違規者開立舉發單,並移送地方政府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綜合各國際公約規定,應維護漁工工作的生命安全與健康,若颱風期間要求漁工留守在停泊港內的漁船上,必須獲得適當避難與安全保障措施,否則可能涉及違反多項國際人權義務。

監委指出,漁業署未能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實際執行困難、推諉責任,也未能有效整合各地漁港的避風條件,且對現行標準執行困難漠不關心,甚至稱將廢止避風處理原則,態度消極,顯示管理重大疏失。

監委說,漁業署應加強協調各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調整並制定透明、可操作的避風標準,保障漁民生命安全。(編輯:萬淑彰)1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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