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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愛女溺斃恆春鎮立游泳池 教練怒告「1原因一審判國賠159萬」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8月08日22:20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8日03:22 • 中國時報謝佳潾
3年前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發生3歲女童溺水意外,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判恆春鎮公所國賠159萬餘元可上訴。(圖/翻攝臉書「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

3年前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發生溺水意外,女游泳教練獨自放3歲女兒在兒童池戲水,自己則在成人池指導學員,不料女兒因此溺斃,事後她與丈夫認為是鎮公所疏於管理所致,向法院提出國賠608萬餘元,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女教練也要負一半責任,因此判賠159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8月22日下午,女教練帶女兒到恆春鎮立游泳池後,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3歲愛女則獨自在兒童池戲水,不料女童在滑向深達約92公分的水池中時,不幸溺水,當時郭姓救生員在現場維護泳客安全,並未及時發現女童異狀,直到有學員家長靠近兒童池時才發現在水中掙扎的女童。

一行人將女童救上岸後,女教練立即對愛女CPR及清除口中異物,但送醫後仍搶救不治。痛失愛女的女教練,雖涉有過失致死罪嫌,但檢方偵結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事後,女教練與丈夫認為是恆春鎮公所疏於管理所致,因為依教育部體育署公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恆春鎮立游泳池至少配置3名救生員,但鎮公所只有請2名救生員,且其中1人還要負擔櫃台售票業務,導致案發時游泳池只有1名救生員。為此,女教練與丈夫向法院提出國賠告訴,索賠608萬2923元。

恆春鎮公所則表示,該游泳池有規定「6歲以下兒童須有成年人陪同方可進場」,這項規定女教練是知道的,且女教練明知應讓女童使用浮具確保安全,但卻拒絕還堅稱自己會照顧女童,不料卻發生憾事,由此可知,女童溺斃與救生員短缺並不一定有因果關係。

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為恆春鎮公所放任游泳池在救生員人力不足的狀況下持續營運,確實在管理上有疏失,但女童母親也要就溺斃事件負一半責任,因此判賠159萬4729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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