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高中生「3天砸785萬」買運彩!彩券行遭重罰1252萬…結局逆轉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嘉義一名17歲江姓少年2019年間頻繁購買運動彩券,不僅多次透過LINE指示彩券行代為下注,短短3天投注金額更高達785萬餘元。雖然期間曾中獎466萬餘元,但最終仍積欠彩券行318萬餘元,引發民事糾紛。後續運動部認定彩券行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彩並支付獎金,重罰1252萬餘元,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近日作出逆轉判決,改判僅須繳納515萬餘元,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指出,江姓少年自2019年2月起便頻繁投注運動彩券,每次下注金額從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期間曾贏得超過400萬元彩金。同年4月8日至10日間,他透過LINE要求彩券行先代墊下注,並承諾事後付款,但最終連續失利,累積投注金額達785萬1050元,扣除中獎的466萬9200元後,仍欠下318萬1850元無力清償。
高中生下注數百萬 民事求償曾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彩券行老闆事後提告求償,主張不知江姓少年未成年;但江男則表示,自己曾多次穿著高中制服到店內下注,甚至將機車登記在彩券行員工名下,業者應知悉其未成年身分。一審判決彩券行敗訴,二審則逆轉改判江男須償還318萬餘元,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定讞。
然而,運動部另認定彩券行於2019年3、4月間違法銷售運動彩券及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應將售得價金785萬餘元及已支付獎金466萬餘元,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因此裁罰1252萬0250元。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業者敗訴。
最高行:全額計算重複納入盈餘 違反比例原則
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運彩條例》相關規定屬於對經銷商的「管制性不利處分」,雖有助於防止未成年人投注運彩,但仍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院指出,售得價金原本已納入運彩盈餘計算基礎,若再要求經銷商按全額價金繳回,等同重複計算,將導致超出合理負擔範圍,侵害人民財產權。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採取合憲性的限縮解釋,認定所謂「與售得價金同額款項」,應解釋為彩券行實際收取的銷售佣金,也就是49萬0690元,再加上已支付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515萬9890元。法院據此撤銷超過部分的處分,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餘元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