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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病重爸爸搬回老家照顧 父逝後竟遭弟提告趕出祖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15日04:50 • 發布於 06月15日04:49

新竹邱女因年邁父親身體狀況不佳,2021年搬回祖厝同住照顧。不料父親過世後,邱女遭弟弟邱男提告占用祖厝,要求全家搬離、遷出戶籍,並按月賠償租金4萬9000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邱女一家是在父親生前經同意入住,且房屋仍供家族共同使用,判邱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邱家父親於2023年6月13日過世,留下位於新竹市一處未辦保存登記的祖厝。父親過世後,房屋由8名子女共同繼承,屬公同共有狀態。

邱男主張,姊姊邱女、前夫李男及3名子女未經全體繼承人過半數同意,便將戶籍遷入祖厝並持續占用房屋,因此提告要求5人遷出戶籍、返還房屋,並自父親過世日起按月給付4萬9000元不當得利。

邱女表示,父親晚年身體逐漸衰弱,為方便照顧起居生活,父親於2021年間主動要求她一家人搬回祖厝同住。她與家人因此結束在外租屋生活返家照顧父親,並非等到父親過世後才入住房屋。

邱女指出,祖厝1樓一直供家族成員共同使用,2樓除自己使用的一間房間外,仍保留父親生前房間及其他手足擺放物品的空間,3樓神明廳也持續作為家族祭祖場所。

法院調查,邱女3名子女早已將戶籍遷出祖厝,且沒有證據顯示3人在父親過世後仍居住或占用房屋。至於李男雖曾設籍祖厝,但已與邱女離婚,也未能證明他持續使用房屋。

法官指出,戶籍登記僅是行政管理資料,不能單憑設籍事實就認定實際占有房屋。邱女一家於2021年間遷入時,房屋仍由父親管理使用,當時不需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父親過世後,房屋雖成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設籍本身不等於排他占有,也不代表妨害其他繼承人權利。

法官認為,邱女本身就是繼承人之一,在遺產尚未分割前,依法享有公同共有權能。從現場照片及雙方陳述可見,祖厝仍維持家族共同使用狀態,神明廳持續祭祖,1樓公共空間也供家族成員自由進出使用。邱男甚至坦承自己可透過相鄰房屋直接進入祖厝,顯示並未遭排除使用。

法官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邱女有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房屋的情形,也無法認定其屬無權占有或取得不當得利。邱男請求姊姊一家遷出戶籍、搬離祖厝及按月賠償4萬9000元均無理由,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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