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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怨「女兒白死」法官冷回! 家屬發聲:判決錯誤記載「領強制險700萬」

太報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 侯柏青
蔡女在台北市發生死亡車禍,媽媽提告求償竟遭法官冷回,引爆風波。資料照。讀者提供

18歲蔡姓護校生騎機車,遭77歲吊車司機賴阿明(已歿)追撞輾斃,蔡母向吊車公司求償1200萬,蔡母曾問法官「難道我女兒白死了嗎?」法官竟冷回「對啊!」,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可請求298萬,但蔡母「不爭執領強制險700萬」,扣除後無餘額可請求,因此判免賠。不過,蔡母委任律師今天發聲明打臉,指判決「領700萬」不是事實,狠批法官「錯誤記載」。

蔡母日前曾向媒體控訴,她只拿到200萬,不曉得判決數字是怎麼來的,她也指控,曾當庭問法官「我女兒白白犧牲了嗎?」法官竟回「對啊」,法官還冷血地說,「你講你的,我判我的!」蔡母痛批承審法官造成二度傷害,向北院聲請查扣今年5/12辯論程序的法庭錄音光碟獲准。

北院昨(7/7)天發出新聞稿,強調將調資料了解,北院重申,法官於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若承審法官的話造成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本院對此深感遺憾。

蔡母今(7/8)天委託律師發表聲明,強調北院判決認定原告「不爭執已領取強制險新臺幣700萬元」屬重大違誤,與事實完全不符,已依法提上訴,律師也打臉判決,強調絕未拖延訴訟。

蔡母出庭時曾控訴,吊車公司的態度差。資料照。侯柏青攝。

聲明函全文

為受當事人(以下稱原告)委任,就近期網路平台及媒體討論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北簡字第5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免外界遭片面或不實資訊誤導,特代當事人澄清發表聲明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原告「不爭執已領取強制險新臺幣700萬元」乙節,顯屬重大違誤,更與事實完全不符: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及115年5月12日進行之兩次言詞辯論期日,其筆錄內容均無「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萬元」之記載,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亦從未於任何庭期自認或不爭執領取強制險700萬元款項,純屬原審判決錯誤記載。

2、按《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58號裁定意旨亦明文肯認,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主張與陳述,皆屬專以筆錄證之之範疇。

3、網路部分言論據此錯誤判決所為之傳播,顯有錯誤。前述開庭過程均有錄音光碟及法庭筆錄可資為憑,原告亦已依法提起上訴,用以糾正原審裁判之實質錯誤認定。

二、原告於訴訟過程中均完全恪遵提證據,絕無任何拖延訴訟之情事:

1、依首次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法院命兩造應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前提出證據及證據方法;經查,原告與法律訴訟代理人早於同年4月17日,即已遵期遞狀提出相關事證並聲請調查證據,此有書狀郵件送達之雙掛號回執在卷可稽。

2、原告既已提早於法院指定之期日前完成證據之提報,顯見原告已充分踐行促進訴訟之義務,絕無任何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逾期之情事。

3、部分言論傳聞原告逾期提出或刻意延宕訴訟云云,顯與客觀存在之卷證不符,特此澄清。

三、綜上所陳,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與程序指揮上皆存在難以補正之瑕疵,不僅侵害原告之訴訟基本權,更導致外界對原告產生不當之誤解與攻訐。特此代當事人澄清如上,以正視聽,並維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美法律事務所

黃中麟律師

信誠法律事務所

呂朝章律師

被害家屬蔡母委任律師發表聲明,強調未領700萬元,砲轟判決錯誤。律師黃中麟提供
被害家屬蔡母委任律師發表聲明,強調未領700萬元,砲轟判決錯誤。律師黃中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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