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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前妻熟睡伸狼爪 男辯「在和好」...遭判3年10月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台北一名男子阿志(化名)與前妻小花(化名)離婚後仍同住一處,不料阿志阿志竟趁小花半夜熟睡無力抗拒之際,強行以手侵犯,導致小花因下體劇痛驚醒並嚴詞制止,阿志事後雖辯稱兩人僅是「假離婚」,且過去習慣以發生親密關係和好,但士林地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志行為已嚴重侵害小花性自主權,犯後態度不佳且未達成和解,依家庭暴力罪之乘機性交罪,判處阿志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可上訴。

趁熟睡侵犯前妻

根據判決書,阿志與小花於民國113年8月辦理離婚,但因照顧兩名年幼子女仍同住於臺北市住處,114年9月14日凌晨5時30分許,阿志見小花在房間內陷入熟睡,竟強行侵犯,小花因劇烈疼痛驚醒,氣得大喊「我月經來你在幹嘛」並出手拍打制止。

阿志見犯行敗露,連忙用濕紙巾及衛生紙擦拭手上的經血後離去,女方事後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警方在屋內垃圾桶採集到沾有兩人DNA的濕紙巾,並扣押沾有血跡的床單與衣物,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起訴。

辯稱假離婚與房事和好

法庭審理期間,阿志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兩人只是為了辦理貸款而「假離婚」,案發前因發生爭吵,才想依循過往模式以親密行為和好,甚至辯稱兩人平時對話常以「睡著強O」等詞彙增加情趣,主張自己只是在求歡。

不過,法官審閱兩人對話紀錄發現,小花過去就曾多次因阿志擅自碰觸身體而發怒警告「你有在尊重我的身體?」、「在我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你這叫性騷擾、ㄇ性侵害吧」,顯見女方早已明確拒絕;法官強調,性自主權強調「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不能將婚姻或同居關係視為任意支配對方的藉口,更不得將侵犯行為美化為情趣。

犯後態度不佳無悔意

法官指出,阿志與小花曾為夫妻並育有子女,關係本應緊密,卻為滿足一己色慾利用對方熟睡之際伸出魔爪,造成小花身心巨大傷害,顯示他自我控制能力低落且缺乏對他人性自主權的尊重;考量阿志從未坦承犯行、未與小花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加上他過去已有洗錢與詐欺等前科,士林地法院綜合審酌阿志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後,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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