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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腳跟、活埋殺人竟稱己「社會邊緣人」! 3詐團成員判無期定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15日05:29 • 發布於 01月15日03:20

詐騙集團成員徐維韓、郭育廷及謝旻錡等人,因上游、綽號「紅財神」的男子與陳姓男子有60萬元詐騙利益糾紛,4年前至陳家擄人,強取陳BMW上的60萬元,事後還將陳載至苗栗偏僻處,挖洞活埋,最高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3人無期徒刑定讞。

本案源於徐維韓、郭育廷及謝旻錡與潛逃出境的張晉毅、藍昱翔2022年12月29日至陳家擄人、強盜財物還挖洞將人活埋致死。張等人原要將陳丟入海中,但因有海巡人員而作罷,後來又將陳帶至偏僻處,拿出預備的鐵鍬挖出足以埋入活人的坑洞。

陳趁隙打電話報警,待坑洞挖好後,張、藍2人以凶器敲打陳的頭部、斬斷左腳跟,趁陳無力反抗將他活埋。陳一度求饒「大哥,多少錢都願意給,放過我吧」但沒用,陳窒息死亡。

新竹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一審依強盜殺人罪判3人無期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徐維韓、郭育廷、謝旻錡都主張一審量刑過重,請求法官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徐的律師曾表示,徐受組織控制,面臨「群體壓力」;謝的律師則主張「有和解」,檢察官卻違法辯論未被制止;郭的律師稱郭是「社會邊緣人」,因父母離異而缺乏教養、價值觀偏差,組織又威脅若不從將對他奶奶不利,「比別人弱勢」。

檢察官批評,被害人根本不可能逃生,沒有生還的機會,3人是直接故意殺人,犯後也沒施救,無法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二審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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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育廷(左)、徐維韓參與強盜殺人,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詐團成員謝旻錡參與強盜殺人,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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