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放水讓上百車輛檢驗通過 檢驗員、代辦業者34人涉貪被訴 87車主緩起訴
設於桃園的原總汽車有限公司,接受新竹區監理所委託從事小型車輔定期檢驗等檢驗工作,該公司3名檢驗員,卻與代辦業者合謀,自2019年至2023年間,涉嫌收受車主數千元賄賂後放水檢驗,讓上百輛原本無法通過檢驗的車輛順利通過,總計收賄金額達46萬8400元。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行收賄罪,將檢驗員、代辦業者、居間仲介者及部分車主共計34人起訴。
至於87名車主因坦承犯行獲緩起訴,期間1年,條件則依照行賄次數及金額,分別支付公庫24萬5000元至1萬元不等金額。檢察官同時就緩起訴部分依職權送再議,台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緩起訴處分確定。
新竹區監理所依《公路法》、「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等法令規定,委託原總汽車有限公司從事小型車輛定期檢驗等檢驗工作,黃姓、羅姓、蕭姓等3名男子,自2019年開始受僱於原總汽車有限公司擔任汽車檢驗業務檢驗員,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受國家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的公務員。
檢廉查出,有車主因為車子無法在廢氣、燈光、車輛尺度等檢驗項目通過檢驗,因此透過中間人找上代辦業者幫忙,這些代辦業者則找到在原總汽車公司從事車輛檢驗工作的黃姓、羅姓、蕭姓3名檢驗員。
車主透過中間人、代辦業者與檢驗員搭上關係後,在開車前往檢驗時,將行賄金額放在原總代檢廠辦公室的抽屜內,或放在受檢驗車輛的副駕駛座或儀表板等處,以此方式行賄黃、羅、蕭等3名檢驗員,3人則在收賄後放水檢驗,並在電腦作業系統顯示的車輛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欄位勾選代表合格的「○」註記。
3名檢驗員收賄後,再依比例分配賄賂金額,其中,黃男獲得14萬5600元、羅男11萬4900元、蕭男4萬5500元。另外代辦業者及居間仲介者共計10人,也分別獲得500元至10萬2000元不法利益。總計收賄金額達46萬8400元。
檢方調查後,認為3名檢驗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代辦業者、居間仲介者及部分車主共計31人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日前已將34人提起公訴。
至於行賄的車主,檢察官查出共計116人,扣除不知情及已被起訴者,還有87人,這87人因坦承犯行,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條件則是依照行賄的次數,分別繳交24萬5000元至1萬元不等金額給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