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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相親男約吃高檔餐廳「去廁所後消失」她慘付3.6萬 律師:不當得利

CTWANT

更新於 12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邱柏玟
(示意圖非當事人/Unsplash)

現代人生活忙碌,有些人會選擇相親認識對象。大陸一名蘇姓女子透過婚姻介紹認識了王姓男子,兩人初次約會去吃了高檔餐廳,一頓飯要價人民幣8000多元(約新台幣3.6萬元),但用餐結束前王男去上廁所就失聯,最終蘇女自己支付這筆費用。蘇女諮詢律師婚介所是否有責任分擔餐費,律師才指出王男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陸媒《大河報》報導,蘇女透過婚姻介紹所認識一名王姓男子,雙方首次相約是去一間高檔餐廳用餐,當日餐費要價人民幣8000多元(約新台幣3.6萬元)。在兩人用餐快結束時,王男突然以「去洗手間」為由離開位置,就沒有返回,蘇女多次聯繫未果,對方宛如人間蒸發,她最終只好自行支付餐費。

由於蘇女無法取得王男回應,她著急向律師詢問婚姻介紹所是否有責任分擔餐費。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林斐然律師指出,一般情況下,婚介機構僅負有核實會員身分與促成見面的義務,並不承擔私人消費的法律或約定責任。除非婚介所與王男串通,存在誘導高消費、分成等欺詐行為,或未盡到身分審核義務,則可能依法退還報酬並賠償損失。

林律師進一步說明,王男逃單的行為在民事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須返還蘇女為其支付的相應費用。若王男是慣犯,多次以相親名義惡意逃單,甚至與餐廳或婚介所串通宰客,則可能涉嫌詐欺罪。蘇女若要提告,可保存餐飲發票、點餐清單、支付憑證、聊天紀錄,以及餐廳監控或服務人員的證詞,向王男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餐費。

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肖應歡律師則補充,婚介所並無支付餐費義務,其服務性質屬居間合同,核心在於提供相親機會;就餐費用屬蘇女與王男的個人消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與婚介所無關。肖律師指出,王男以「去洗手間」為由離席,主觀上有逃費意圖,客觀上則以虛構事實導致蘇女錯誤認知,迫使其支付餐費,此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情節嚴重者甚至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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