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揮羽球拍擊中女同學臉…害門牙斷判賠7萬 法官:未站發球線外
基隆市一名男國中生在學校體育館上體育課時,持羽球拍揮球時不慎擊中女同學臉部,導致嘴唇撕裂傷、門牙斷裂,法官認為他未站在羽球發球線外,而站在發球線內靠近羽球網處揮拍,有過失責任,法官判他要賠女同學醫藥費、精神撫慰金共7萬5520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一名女學生家人主張,去年6月在體育館要上體育課時,男學生持羽球拍揮球,不慎擊中女學生臉部,導致嘴唇撕裂傷、門牙斷裂的傷害,支出醫療費用2萬5520元。因身心造受損害,求償慰撫金7萬4480元,依民法向法定代理人共求償過失行為賠償10萬元。
法官勘驗事故光碟釐清過程,認為從畫面可見有數位學生在體育館打羽球,受害女學生與另一位女同學正在放置羽球網,這名男學生拾起地上羽球拍,當時女學生沿羽球網要走到另一端放置羽球網的女同學處時,被自己在發球、揮打的男學生打到。
法官表示,當時男學生並未站在羽球發球線外,而是站在發球線內靠近羽球網處,因揮打球拍打到女學生臉部而受傷,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說,他已看見女學生與另一女同學正在架設羽球網,應注意如欲發球,須待兩人將羽球網架設完成離開後才可,至少應在發球線處才能發球,球拍才不會打到架設羽球網的同學,應有認知需注意架設球網同學的人身安全。但撫慰金以5萬為宜,因此判決男學生要賠7萬5520元給女學生。男學生法定代理人未於言詞辯論到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