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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載具展示「免警示圖文」?拒菸聯盟批國健署違法放寬:與母法規定相悖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0月24日17:47 • 發布於 2025年10月24日10:18 • 綜合中心
加熱菸合法於10月17日正式在連鎖超商通路上架,台北市衛生局當日派員稽查。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台灣拒菸聯盟今(10/24)日強烈譴責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面對跨國菸草公司行銷壓力時,以行政命令放寬對「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即載具)的展示管制,不僅造成載具在超商等兒少常出入的場所「特別醒目、免菸害警示圖文」展示,已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母法規定,屬於「違法行政」,國健署不應以《消費者保護法》取代菸害防制特別法地位,應立即撤回行政命令,全面禁止加熱菸載具的展示。

國健署長沈靜芬月前受訪時曾表示,加熱菸載具不得實體或圖文展示,未料短短一個月出現逆轉。自本月17日起加熱菸正式於全台超商上架販售,因包裝未標示尼古丁濃度,違反規定,遭國健署要求全面下架。而昨(10/23)日是第二款加熱菸上市,國健署稽查後表示,有關尼古丁標示,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印製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另,組合元件(載具)在販賣菸品場所可展示,已於上週發布行政函釋。

台灣拒菸聯盟指出,《菸害防制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人健康,特制定本法」,依法應作為菸害防制之特別法,優先於其他法規適用,政府應依法行政,禁止任何形式的菸品或加熱菸載具的廣告或促銷。同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內文提到,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拒菸聯盟引用《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展示」為之,即便第13條規定,對「菸品」給予例外規定,但該例外規定並未包括「必要組合元件」(載具)。然而,國健署允許載具展示的行政規定,已明顯違反母法,而有違法行政之虞,若認為有必要讓載具與菸品展示方式一致,應循正軌重提修法法案,而非以行政命令取代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聯盟強調,依據憲法法庭釋字第794號解釋精神,菸商為獲取銷售利益的經濟活動,不論直接或間接均可能構成《菸害防制法》所欲禁止的廣告促銷。必要組合元件展示的目的即在宣傳銷售,自然屬於第12條應禁止的廣告或促銷規範。

聯盟表示,販賣加熱菸的超商門市是家長帶孩子、學生每日買早餐或放學後經常造訪之處。孩子每一次在櫃檯結帳時,看到這些特別醒目、不用「菸害警示圖文」的加熱菸載具,形同直接接受到菸商行銷廣告的污染。

對於主管機關以消保法作為放寬理由,聯盟認為,此舉是刻意忽略《菸害防制法》作為特別法的立法精神,並提出三項具體訴求,一是撤回違法行政命令,全面禁止加熱菸載具展示;二是如認為加熱菸載具可以菸品做相同展示,應循正軌採取修法方式改正立法缺漏;三是例外開放加熱菸載具之展示,應採與紙菸相同嚴格的標準、不能突顯,且載具圖片應縮小與加熱菸品相當,必須要有「菸害警示圖文」。

拒菸聯盟痛批,開放加熱菸載具展示形同縱容菸商,國健署不應違法放寬菸害防制規範。台灣拒菸聯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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