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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4倍!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22止 設籍人「2情況」要重新提出

好房網

更新於 08月30日04:50 • 發布於 09月05日03:20 • 記者黃暐迪/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新北報導

前後差4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114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把握在11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

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才能適用;如未申請,則按一般用地稅率(即10‰~55‰之累進稅率)累進課徵,兩者相差至少4倍。

114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把握在11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攝影

稅捐處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符合下列要件:

(1)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以1處享有優惠(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1處之限制)。

該處提醒民眾,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且未變更用途者,免重覆提出申請,另需注意,如需將戶籍遷出該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該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倘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縱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嗣後如再遷入戶籍符合要件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地上建物原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收回自用,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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