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遭砂石車輾死 駕駛「反應時間不到2秒」判無罪
彰化鹿港113年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89歲婦人步行穿越馬路時被砂石車當場輾斃,檢方認為在車輛起步前約有1.66秒,婦人是在駕駛可見範圍,涉有過失致死罪嫌,不過法院審理後出現逆轉,判定砂石車駕駛無罪,法官按科學數據換算,認為扣除踩踏油門、機械作動時間,駕駛只有不到2秒時間,加上婦人未依規定走斑馬線,讓駕駛無法預料和防範,因此判決張姓駕駛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綠燈亮起砂石車才剛起步,左邊一名婦人,直接穿越馬路被撞上,當場遭砂石車輾斃,這起死亡車禍發生在,113年12月89歲蔡姓婦人,當時要走到對面豆花店探望孫女,卻在過馬路時遭到砂石車輾斃,檢方依據監視器、事故鑑定報告。
發現砂石車駕駛在綠燈亮起到車輛起步約間隔2.142秒,而婦人在綠燈亮起後約0.48秒,踏入快車道,在車輛起步前約有1.66秒,在駕駛可見範圍,認為駕駛疏於注意涉有過失致死罪嫌,不過到了法官這裡,卻出現大逆轉。
法官以科學數據換算,砂石車如果扣除鬆開煞車,踩踏油門的反應,還有機械作動時間,實際上駕駛只有不到2秒鐘能做觀察,加上婦人沒有依規定走斑馬線,讓駕駛無法防範,因此判決砂石車駕駛無罪。
民眾說:「如果我是司機,撞到她我也覺得我很冤枉,因為我是綠燈行駛,那道義上當然就是也會對她做一些賠償。」
面對砂石車駕駛無罪判決,婦人家屬低調不願回應,以往車禍判決,經常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應注意而未注意」,以及保障行人優先通行的所謂「帝王條款」判決駕駛有過失,就算錯在行人,肇事汽機車撞到行人也難免其責,不過在這個判例中,以現代科學辦案的角度,有了時間論證,也讓這起死亡車禍出現罕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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