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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4間透天想全留獨子 沒立遺囑「5人公同共有」4姊妹握4/5

好房網

更新於 08月14日07:21 • 發布於 08月18日06:57 •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少了一份有效遺囑,遺產的分配和被繼承人所想的、所說的,恐怕完全不一樣。資深地政士提到,一對老夫妻早年在連續生了4個女兒後,第5胎終於生了1個兒子,老父生前曾口頭告知要把4間房子都留給獨子,卻沒預立有效遺囑,老父過世後4名女兒先下手為強,完成「公同共有」的登記,獨子變成只有5分之1的潛持分。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重男輕女的年代,夫妻老來得子,獨子也備受父母寵愛,2年前母親往生了,4位女兒遵從父親的意思,將母親名下唯一的1間透天房屋,由最小的弟弟1人繼承。

老父原想將4間透天厝全留給獨子,卻因未立有效遺囑,過世後由5名子女依法繼承,完成「公同共有」登記。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當時基於父親的權威,4個女兒只能乖乖的配合,但日前爸爸也往生了,他名下4間透天厝,原本也在等著獨子辦理繼承登記。但這次的繼承登記,4位女兒卻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

沒遺囑口頭交代不算數 4間透天從「獨子專屬」變5人公同共有

6個月後獨子接到地政事務所來函,通知領回繼承後登記完成的所有權狀,才知道大事不妙,「姐姐們已經將這4間透天厝,完成了『公同共有』的登記。」

鄭文在說,讓這位這名獨子只能面對現實,從原來的「唯一」繼承人,變成了「其一」繼承人,「父親生前只有口頭告知要把房屋都給他,但是沒有預立有效遺囑,所以繼承權一切回歸民法規定,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4姊妹可處分房產 獨子仍有優先購買權

更麻煩的是,未來4位姐姐的潛持分是5分之4,弟弟的潛持分只有5分之1,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弟弟如果置之不理,姐姐們有權利代為處分該4棟透天厝,弟弟只能主張優先購買權或是受領應得價金,毫無能力主張任何權利。

如果當初這名父親有預立有效遺囑,獨子是可以持遺囑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完稅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依照「繼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8點,等繼承登記完成後,再和姐姐們對於特留分另行處理。也就是兒子只要持有遺囑,就有主動權單獨辦理登記,不會像現在一樣,被動被通知,還有難以預測的未來遺產爭議。

鄭文在奉勸長輩們,想留給某位孝順的子女特別多,應善用生前的贈與、信託或是遺囑,將自己的口頭承諾付諸行動,否則原來數十年的美意,可能換來一場冗長的訴訟,或是不歡而散的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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