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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輾斃女子案法官遭控冷血 北院調閱資料瞭解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7日電)吊車輾斃女子案一審判死者家屬敗訴。對於承審法官遭控發言冷血,北院今天表示,已調閱資料瞭解,對死者不幸身亡及家屬承受傷痛深表遺憾與不捨,判決並非否定被害人生命價值。

全案緣於,蔡姓女子去年6月間騎機車停等紅燈時,遭賴姓男子駕駛的吊車輾斃。事後賴男死亡,蔡母向吊車公司提告求償新台幣12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6月間判決蔡母敗訴。蔡母則指控法官相關言論冷血,引發社會關注。

北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年輕生命逝去,家屬長期承受難以平復的悲痛,本院深表遺憾與不捨。有關媒體報導指出,庭訊過程中法官用語使家屬感受遭二度傷害,已調閱相關資料瞭解。

北院表示,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均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承審法官於公開心證及與蔡母對話時,若干語句的表達,使正處於喪女悲痛的蔡母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本院對此深感遺憾。

北院說,將以本件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使司法程序不僅依法進行,也能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

新聞稿指出,肇事駕駛賴男於起訴前死亡,蔡母對吊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官審理後,認定吊車公司仍應負僱用人責任。至於各項賠償金額,判決是就喪葬費、扶養費、機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依卷內證據及相關法律要件分別判斷。

其中,扶養費部分,民法規定須審酌扶養權利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等法定要件。判決未准許扶養費請求,是因認定相關要件的證明不足,並非以金額評價被害人生命,更非否定家屬喪女之痛。

北院表示,對於外界因「扶養費未准許」而產生「人命不被重視」的疑慮,本院理解社會感受,也將持續要求同仁以更清楚、平實的方式說明法律要件。

針對媒體報導指出,家屬實際領取的保險金額與判決書記載的700萬元有所落差。北院說,此項疑義涉及卷證資料的取捨、兩造於原審程序中是否爭執及損害額扣除的計算。蔡母對判決已提起上訴,基於審判獨立,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上級審法院審酌判斷,本院尊重審級救濟及上級審判斷。(編輯:李淑華)1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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