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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大家問婚姻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1年02月14日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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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婚後買的房子我有出一些,登記丈母娘的名字!現在離婚了,房子是對方在住,我可以把出的錢拿回來嗎?當初出的錢是用轉帳方式!!

A:需視您當初出資的原因為何而定,譬如您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只是基於一些因素而借用丈母娘的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您則得主張借名登記,請求對方返還房屋;又譬如說您當初是借款給丈母娘購屋,則您們之間是屬於借貸關係,一樣可以請求返還借款。但若您們當初的法律關係是贈與,原則上無法請求返還。

Q:想請問男生沒有財產,但是男生的父親有財產,那假如離婚,也需要分財產給女生嗎?

A:離婚後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僅是針對夫妻雙方名下的婚後財產處理,至於男方父親名下的財產,並不會列入分配。又即便男方日後有因贈與或繼承取得父親的財產,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之財產,一樣不需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Q:分居快2年了 女方可以提出訴送離婚嗎

A: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所述,若對方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則有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列之離婚事由。如果雙方是協議分居等情況,也有機會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雙方已長期未共同生活、無感情聯繫等事實,主張婚姻已有重大破綻且無法回復,但因法律並未規定須分居多長時間才能夠判決離婚,法官還是會依個案狀況具體審酌,單以分居2年的事由主張離婚可能稍嫌單薄,故仍建議多提出有利事證,例如雙方爭吵的狀況等,輔助法官形成心證。

Q:我跟丈夫結婚10年育有一子,我是他第二任妻子,目前三代同堂一起住,婚後雙方感情出問題已經3-4年沒有性生活,丈夫在數年前陸續與多名女子曖昧及去泡溫泉、汽車旅館、每次抓到他時他都會懺悔絕不再犯,希望我看在孩子面上忍耐。上週發現他又再度外遇,女生將她與我丈夫的照片公開po至社群網路,並找到我工作地方,還加我朋友好友,周遭朋友全部都知道此事,造成我精神上莫大痛苦。我忍無可忍提出離婚,丈夫堅持不離,要我為了孩子再繼續忍耐維持婚姻,我手邊只有他跟對方親密合照,也沒有在談判過程錄音存證,我要怎樣才能擺脫這段痛苦的婚姻?拜託幫幫我

A: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有對方外遇的具體事證,則可依民法第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如無法證明配偶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則建議您提出丈夫與他人的親密合照、知悉此事的證人,向法院說明丈夫對婚姻不忠、且長期沒有性生活等情況,主張您們的婚姻已有重大破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離婚。

Q:遺產或贈與 離婚時也需要跟對方分一半嗎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理由,旨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享有最低限度之保障。而繼承或受贈與無償取得之財產,因非夫妻雙方於婚姻中共同努力所得,是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您所繼承的遺產、或他人贈與您之財產,均無需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Q:如果已經離婚,但發現婚前前妻出軌,只有Line截圖及行車記錄器記錄,是否可以提告妨害配偶權呢?(離婚尚未超過二年)

A:只要配偶外遇的情事,是發生在雙方婚姻持徐期間,即便已經離婚,仍可依照民法第184、195條相關規定,向配偶及他方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只要您是在知悉前妻外遇時起算2年內、或事發起算10年內向對方提告,即不會有逾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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