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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趁女同事「解離退化成6歲」性侵判4年半,8年纏訟反覆逆轉終判無罪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10月30日08:21 • 李秉芳

邱姓男子被控利用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會出現人格解離症狀的前女同事精神障礙,趁對方退化成6歲幼兒狀態時,以「私密性治療」為由發生性行為,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6月。案件歷經多次上訴、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今(29)日更四審逆轉改判無罪。

合議庭認為,雖可認定兩人確實發生性行為,但無法證明女方當時處於人格解離狀態,也無法證明邱男知悉並利用其精神疾病性交,相關醫師鑑定及證述又多源自女方單方面陳述,欠缺獨立補強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改判無罪。全案不得上訴。

這起案件從2018年一審判刑4年6月,到今天高院更四審改判無罪,歷經多次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各審最大的分歧,不在於A女是否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而是如何證明她在發生性行為當下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以及被告是否知悉並利用這個狀態。

發生了什麼事?

邱男與A女原為同事,A女2011年3月底轉任證券公司後,招攬邱男成為客戶,兩人經常透過MSN、Skype聊天,並以兄妹相稱。邱男在聊天過程中得知A女患有PTSD,有時會從成年人狀態不自主退化成幼兒狀態。

檢方指控,邱男2013年6月13日中午邀A女到台北101大樓用餐,當日晚間在台北市某公司會議室,利用A女因精神疾病而不能抗拒的機會與其性交,涉嫌乘機性交罪。檢察官上訴時則主張,邱男涉及對精神障礙者犯加重強制性交罪。

最終判決理由為何?

高院判決指出,根據A女證述、雙方通訊紀錄、悠遊卡使用紀錄及測謊鑑定等證據,認定兩人當天確實發生過一次性行為,但「有發生性行為」不等於足以認定「乘機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關鍵仍在於A女當時是否因精神障礙無法抗拒,以及邱男是否知悉、利用其精神狀態。

合議庭首先指出,A女曾指稱,邱男早在2011年10月就以「性治療」為由與她發生性行為,但當時A女並未因精神疾病接受心理諮商,也沒有證據顯示邱男知道她的精神症狀程度。此外,通報案件的諮商師證述,與A女所稱邱男以私密性治療為由發生性行為的情節並不一致。

法院進一步檢視兩人完整通訊紀錄,發現A女在對話中仍以成年人的主人格表達,未呈現退化成6歲幼兒的狀態,也找不到雙方討論「性治療」的內容,難以佐證A女所述情節。

至於A女是否因人格解離而失去性自主決定能力,法院認為,司法精神醫學鑑定雖顯示A女存在不同人格狀態,但她在次人格狀態下仍能回答問題、完整敘述事件,具備良好的記憶及表達能力;描述性侵事件時,主人格與次人格說法也大致相同,沒有一般解離性人格患者常見的記憶空白現象。

合議庭強調,不能僅憑事後鑑定時的精神狀態,就推論A女在案發當下同樣處於人格解離、退化成幼兒的狀態。

此外,負責鑑定的郭姓醫師並未參考雙方通訊紀錄,僅依與A女會談的內容作成鑑定結論。法院認為,這類鑑定實質上仍以A女轉述為基礎,不能視為獨立證據,用來補強其指述的可信度。

郭醫師也曾證稱,A女出現次人格時,一般人可能只會覺得她情緒與平常不同。因此,案發時A女究竟呈現何種外在反應、邱男是否能察覺她正處於解離狀態,都無法確認。

另一名詹姓醫師雖曾在會談中得知A女出現解離情形,但會談距離案發已超過兩年,無法據此回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醫師關於邱男侵害行為的證述,也主要來自A女轉述,同樣不足以構成獨立補強證據。

合議庭因此認定,除了A女單一指述外,欠缺足夠積極證據證明邱男利用其精神疾病、趁她不能抗拒時性交,也無法證明邱男曾刻意刺激A女產生解離狀態,藉此壓抑其性自主決定權。

法院強調,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形成有罪確信,因此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邱男無罪。

本案纏訟多年,反覆逆轉

台北地院2018年一審採信A女指述,並綜合雙方通訊紀錄、悠遊卡使用紀錄、精神鑑定及邱男測謊結果,認定邱男明知A女患病,仍利用其精神狀態與她性交,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6月。

不過,高院2020年二審首度撤銷改判無罪,認為A女指述欠缺足夠補強證據,測謊結果也不足以證明犯罪。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審法院又維持有罪認定,爭議始終集中在精神鑑定能否證明A女案發時處於解離狀態,以及能否作為其指述的獨立補強證據。

高院2025年更三審再度維持有罪判決,認為精神科醫師除參考A女陳述,也透過專業觀察與心理衡鑑作成結論,具有補強證據資格。

但最高法院今年8月再次撤銷發回,指出醫師雖可透過專業判斷A女接受鑑定時的精神狀態,卻不能僅憑A女轉述,直接認定兩年多前案發當下同樣處於解離狀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明確指出,更三審維持一審有罪判決,主要是認為郭姓醫師的精神鑑定,不只是重複A女說法,而是結合專業觀察與心理衡鑑,因此具有補強證據資格。最高法院不接受這項論證,認為仍須區分醫師親自觀察的精神狀態,以及只能由A女轉述得知的案發經過。

最高法院指出,精神科醫師親自觀察病患、運用專業知識作成的鑑定,原則上可以成為獨立補強證據。但如果醫師判斷「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所依據的犯罪經過、情緒反應全都來自A女轉述,就不能因為這些陳述被寫進鑑定報告,而變成獨立證據。

最高法院特別指出,郭姓醫師進行5次會談,卻未參考雙方MSN、Skype對話紀錄,也沒有取得完整生活史、疾病史或其他客觀家庭資訊。醫師能夠觀察A女在鑑定時的症狀,卻不代表能直接證明兩年多前案發當下的精神狀態。

此外,最高法院也要求釐清另一個法律問題:如果邱男是刻意誘發A女解離,壓抑其性自主決定權,可能涉及強制性交,而不只是利用既有精神障礙的乘機性交。 兩罪關鍵差異在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是否由行為人故意造成。

最終更四審認為,精神疾病的存在、性行為的發生,以及被告知道對方患病,都不足以單獨證明乘機性交成立。法院強調,即使A女曾出現人格解離,一般人可能也只會察覺她情緒與平常不同,無法確認案發時邱男是否知道她正處於解離狀態,更不能證明邱男曾刻意刺激A女解離,藉此壓抑其性自主決定權。

合議庭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邱男具有乘機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的犯罪故意,因此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結束這起歷經8年、多次發回更審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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