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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一審重判17年!威京集團旗下鼎越公司121億不法所得全沒收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6日09:26 • 發布於 03月26日09:26
柯文哲被重判17年。(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等11名被告涉犯京華城、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1年審理後於今(26)日宣判,重判柯文哲17年有期徒刑、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年6月、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0年。針對沒收金額部分,柯文哲部分為1260萬元、應曉薇5250萬元、威京集團旗下的鼎越公司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6134萬6790元、柯文哲與李文宗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台北地院於下午4時許公布判決主文,主文寫道,柯文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犯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合併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

應曉薇部分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

沈慶京部分,涉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黃景茂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彭振聲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邵琇珮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李文宗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無罪。

李文娟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端木正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吳順民無罪、張志澄無罪。

另外,針對不法獲利進行沒收部分,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柯文哲、李文宗應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應沒收6134萬6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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