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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勞動部預告防治準則 雇主違規可重罰300萬

太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徐筱嵐
勞動部正式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等兩項配套草案,預告期為30天(示意圖)。取自PIXABAY

職場霸凌防治邁入法制新紀元!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防治專章,勞動部今(4/21)日正式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等兩項配套草案,預告期為30天。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在於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的認定標準,並首度針對「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霸凌案件,明定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建立具公信力的外部救濟管道,未來職場霸凌防治將成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違規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且視情節可再加重1.5倍。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勞動部已邀集各部會、地方主管機關、勞資代表及相關專業團體等進行研商,完成附屬法規《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並自即日起預告3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職業安全衛生署說明,依《職安法》第22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已明確規範雇主的防治責任,包括四大重點,一是明定職場霸凌之認定原則及審酌因素,提供判斷基準;二是要求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防治措施,並於知悉霸凌事件時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處置;三是建立明確的申訴受理、調查小組組成、調查程序及期限、協調機制、利益迴避、調查決定、申復機制及救濟管道等;四是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之人禁止不利處分,並對申訴案件應負通報、追蹤、考核責任。

弱勢勞工遭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新法定明勞工得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新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有三大重點,一是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的範圍,確保勞工遭受最高負責人或與其職務相當者霸凌時,有外部申訴管道;二是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的調查期限、方式,並要求調查成員的組成及調查報告內容應符合專業與客觀原則;三是定明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的義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職安署強調,新法已定明職場霸凌防治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勞動部配合該等規定施行,正積極規劃推動的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培訓調查專業人才及建置調查專業人員資料庫、全國職場霸凌通報系統、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所需人力與經費、擴大辦理法遵宣導、輔導及教育訓練,以及補助中小企業遴聘外部調查專家等措施。

職安屬提及,草案已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外界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5月21日之前提供給勞動部,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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