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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拍照錄影5原則 車能動、人沒事 請你跟我這樣做

勁報

更新於 2020年01月11日11:24 • 發布於 2020年01月11日11:19

【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許多駕駛人於道路上駕車與他人發生擦撞,人沒事僅有輕微車損,往往為了等候警察到場處理,造成後方車流回堵,影響交通順暢甚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無人傷亡事故的車輛如能行駛,卻未將汽機車位置標繪出來,並迅速移開車輛,使得交通打結者,處罰新臺幣600至1800元。

為了增進道路交通順暢,針對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單純車損),事故當事人應於現場即時拍照錄影保存證據,處理方式有以下5點原則:

(一)放置故障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原則高速公路100公尺、平面道路50公尺,視道路狀況調整),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二)拍攝全景(含標線):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三)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四)儘速將車輛移置安全地點(如路邊不妨礙交通處)。

(五)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車禍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提供的照片是警方初判的重要證據,於事後送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亦是鑑定重要的參考跡證,為了增進道路交通順暢,請用路人依上述原則處理,歸仁分局祝大家行車安全、出入平安。(圖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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