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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效忠」解套中配參政?梁文傑:清楚定義法律效力或可討論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03日14:28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3日09:5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左)、內政部次長吳堂安應邀與會。(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中配參政權爭議延燒,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部分學者提出「宣誓入籍效忠我國」的方式解套。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若有學者、實務界人士把宣誓法律的效力定義清楚,也許可以討論;內政部次長吳堂安則重申,國籍法無以切結書替代的規定,這並沒有解釋的空間。

現行「國籍法」第1條規範,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的規定。不過,近期中配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被解除公職,引發藍營反彈,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已提案修法,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不適用國籍法放棄國籍規定。

吳堂安表示,有關修正國籍法第20條規定,擔任公職負有國家忠誠的義務,這是全體國人一致適用的規定,只要欲擔任公職者,具有我國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不論是陸配或是新住民,只要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就要恪遵中華民國法令。

吳堂安提到,行政院秘書長在112年的函釋一再強調,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我國國籍,非屬我國民,一旦取得中華民國的身分之後,既然轉化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就一定要恪遵我國國籍法20條規定。他說,國籍法並無以切結書替代的規定,這並沒有解釋的空間,且大陸能否放棄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利與義務,我們沒有修法必要。

梁文傑表示,大陸人是否適用國籍法,大家的看法南轅北轍。國籍法20條原先規定在選罷法中,後來被移到國籍法,如果今天這個條文還在選罷法中,爭議會比較少,因為大家就不會爭議國籍法是否適用大陸地區人民。

他也說,陸委會尊重內政部解釋,所謂外國籍就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不管這個國家是否被台灣承認、是政治實體或武裝團體等都一樣。他舉例,全世界只有土耳其承認「北賽普勒斯共和國」,台灣還是會要求該國籍人士必須放棄北賽普勒斯共和國的國籍,才能擔任公職人員。

對於宣誓效忠的說法,梁文傑指出,台灣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宣誓之後的法律效力為何,並不清楚,如果有學者、實務界人士可以把宣誓法律的效力定義清楚的話,也許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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