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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又見恐龍法官!核准保護令後 竟又將2女童照顧權離譜判給家暴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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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3月30日12:19 • 發布於 03月30日12:20 • 沈粲家
女童遭生母毆打,臀部、腿部有大片瘀青,法官仍將照顧權判給家暴母,引發議論。(合成畫面/讀者提供、Google Maps)

配偶離婚後的子女照顧權爭議,向來佔據民事法庭大量司法資源,法官除了審酌雙方經濟能力、撫養環境及子女意願外,照顧過程是否有不當管教、進而影響成長歷程,也是極重要的判決依據。然而,《上報》近期接獲爆料,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家事庭周姓法官,上月底審理一起未成年子女照顧權告訴時,竟將兩名女兒的照顧權全判給曾對長女家暴的母親。爆料者痛批,周姓法官當初判決認定陳女與女童間的保護令,如今卻親手讓2個女童重返家暴環境,不僅違背兒少保護原則,也可能讓幼童受到二次傷害。

家暴母遭判保護令 生父聲請2女兒照顧權

台灣社會近年來家暴、虐童事件頻傳,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統計,2025年全國兒少受虐類型以「身體不當對待」約占5成為最高,施虐原因高達3成為「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上報》近日接到爆料,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家事庭去年5審理一起聲請家暴保護令案件,被告陳姓女子對當時年僅6歲的長女進行不當體罰管教,造成女童臀部、腿部大面積瘀青,對女童身心靈受到重創;經審理後,謝姓法官判決受理保護令聲請,陳女須在一年保護令期間接受12次親職教育輔導。

女童的屁股、大腿被打的滿是瘀青。(讀者提供)

爆料者表示,雖然陳女不服保護令聲請判決結果提起抗告,但去年10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家事庭周姓主筆法官審理後,仍認定陳女對女童的體罰管教不當,保護令於法並無不合,判決陳女的抗告駁回。與陳女在2023年離婚、兩名女童的生父喬男,為了保障女兒不會再遭受家暴的可能性,隨即便向法院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希望取得兩名女童的照顧權。

法官以「社交支援優勢」為由 將女童監護權判給家暴母

孰料,曾參與陳女保護令抗告、判決陳女家暴情事屬實的周姓法官,在審理喬男提出的照顧權聲請案時,竟不顧陳女過去不當體罰事實、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間,將兩名女童的照顧權判給陳女,令喬男錯愕不解。爆料者指出,喬男與陳女離婚時,協議由陳女照顧長女、喬男照顧幼女,並依照協議讓兩女童與父母見面,但在陳女發生家暴事件之後,喬男為了女兒的成長環境與健康著想,才想爭取長女的照顧權。

令人意外的是,即便喬男跟陳女的經濟能力都足以照顧兩位女童,甚至自營食品公司的喬男年收入,高出在桃園市外商銀行上班的陳女50萬以上,但周姓法官卻認為,喬男照顧子女的主要來源僅有母親、胞妹及外籍看護,而陳女除了原生家庭系統外,另有同學、好友等其他依靠可作為緊急支援資源,因此認為陳女的生活環境較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女童父親的財力及養育條件。示意圖。(取自freepik)

生父憂家暴陰影避母女見面 反被認定「非友善父母」

此外,在法院指派的黃姓程序監理人訪視調查結果報告中,喬男因不希望幼女在親子會面探視過程中見到陳女,以免想起被不當體罰管教的回憶,向黃姓程序監理人表示「不需要特別安排會面」,黃姓程序監理人竟就認定喬男不具備「友善父母」的資格,建議由陳女擔任兩名女童的主要照顧者。爆料者痛批,陳女家暴歷史斑斑可考,因此被法院核發保護令,周姓法官跟黃姓程序監察人無視不當管教事實,反而否認喬男護女心切的作為,判決心證明顯有問題。

生父擔心女兒回想起家暴,認為不需要特別安排母女會面,卻被認定不具備「友善父母」資格。示意圖。(取自freepik)

爆料者指出,保護令旨在保障受害者安全,法院在撫養權判定時,應優先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包括施暴史及子女意願,「周姓法官的判決似乎忽略這些關鍵因素,讓姊妹倆被迫返回施暴環境!」他強調,此樁判決不僅違背兒少保護原則,也會讓兩位女童受到二次傷害,新店家事庭近期多起家暴相關案件,均由該周姓法官主審,恐也將影響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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