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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娛樂稅法 看電影、表演、演唱會都免稅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4月24日04:01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需課徵娛樂稅。

其中,電影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60%、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30%、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5%、各種競技比賽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舞廳或舞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0%、高爾夫球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20%。

為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行政院會在2024年9月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認為應廢除不合理的娛樂稅,並完成法案初審,提報院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三讀條文明定,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但也增訂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停徵以上各款規定課稅項目的娛樂稅,提經地方議會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另外,三讀條文也降低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稅率,從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10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則維持不變,而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的稅率為最高不得超過25%。(編輯:謝佳珍)1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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