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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過世近10年!失蹤28年台南翁存活於世 台南地院撤銷死亡宣告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4月06日03:28 • 發布於 2025年04月05日05:43 • 中國時報郭良傑
台南一名何姓老翁在失蹤17年後被法院宣告死亡,卻在今年3月被發現死在新竹,他的女兒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原來的死亡宣告獲准。(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台南一名何姓老翁在1997年7月離家後音訊全無,他的女兒在他離家17年後,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2016年台南地方法院依失蹤滿7年,公示催告7個月後,裁定宣告死亡。但在今年3月間,新竹地檢署在今年3月7日一宗死亡相驗時,查出死者是失蹤28年,已被宣告死亡的何姓老翁,通知何翁家人後,他的女兒再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據了解,何姓老翁在1997年7月10日即離家,從此與家人斷了音訊,他的女兒在2015年時為了繼承遺產,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其父死亡。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台南地院認定何姓老翁已失蹤逾7年,經公示催告7個月後,沒有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何女聲請其父的死亡宣告,法官認定為有理由,在2016年3月1日予以裁准。

不料,今年3月,何翁的家人卻接到新竹地檢署通知,何翁經檢察官相驗,證實在今年3月7日死亡,查其身分才知道何翁已被家人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死亡,在檢方正式開出死亡證明後,依法何翁家人必須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死亡聲請。

台南地院裁定指出,根據新竹地檢署的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何姓老翁是於2025年3月7日經發現死亡,則台南地院2015年裁定宣告死亡,即與事實不符。若能證明當事人非失蹤而自然死亡的情形,屬法律不許行宣告死亡程序,須撤銷原裁定之死亡宣告。

法官裁定指出,何姓老翁既非失蹤,依法即不許行宣告死亡程序。他的女兒聲請變更原來宣告死亡的裁定,然顯然含有「撤銷」原裁定宣告死亡之意旨,因此何翁女兒的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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