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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低收入戶資格借名置產 親情變調舅舅與外甥對簿公堂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2日07:00 • 尹維源

為了保住低收入戶資格,男子將耗費畢生積蓄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外甥名下,未料親情生變,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房屋實際出資、看屋、議價、管理及使用者均為男子本人,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判決外甥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返還。

根據判決,男子阿雄(化名)為低收入戶,2011年出售一處房產,成交價約722萬元,扣除貸款後尚餘約570萬元。阿雄原本打算另購住宅自住,但是因為擔心名下再持有不動產將影響低收入戶資格及相關補助,因此未立即購屋。

阿雄主張,其中部分資金交由他的二姊保管,另有300萬元透過本票兌現後交給姊姊代為保存,作為未來購屋基金。直到2014年,他透過房仲尋得一處中古屋,以近300萬元現金購入,但因顧慮補助資格問題,最終決定借用外甥阿良(化名)名義登記產權。

然而,多年後雙方關係惡化,阿良主張房屋是母親出資購買,產權本就屬於自己,甚至自2022年起與舅舅阿雄簽訂租賃契約,阿雄僅是承租人身分。他並指稱租約期滿後曾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搬離,但是都遭到拒絕。

法院調查發現,整起購屋過程幾乎都是由阿雄親自完成。負責交易的房仲證稱,當年是阿雄透過網路主動聯繫看屋,前後看了4、5間房屋後才決定購買該處房屋。阿雄在看屋及議價過程中均表明自己才是真正買方,只是因低收入戶身分問題,必須借用外甥名義登記。

房仲並指出,簽約、斡旋價格及購屋細節,全部都是由阿雄主導,從未見過掛名所有權人的阿良參與看屋或議價過程,印象相當深刻。法官認為,若房屋真是阿良或其母親欲購買,理應由本人或母親積極參與尋屋、看屋及議價程序,但實際上阿良從未出面,其母也僅偶爾現身一次,與一般購屋經驗明顯不符。

此外,房屋交屋後的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費及修繕支出,長年均由阿雄負擔,阿良對此也未爭執。法院認定,阿雄不僅是實際出資人,更是房屋長期管理、使用及收益者,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至於阿良提出的租賃契約及租金匯款紀錄,法院檢視雙方LINE對話後發現,內容多圍繞申請租屋補助所需文件準備,並非討論一般租賃條件。加上帳戶資料確有政府租金補助款入帳紀錄,因此,認為無法僅憑租約與匯款紀錄,即認定雙方存在真正租賃關係。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屬於委任契約,依民法規定,借名人得隨時終止。阿雄提起訴訟後,借名關係已合法終止,而阿良繼續保有登記名義已無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法院判決,阿良應將該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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