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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連放4天假!桃園勞動局提醒出勤薪資這樣算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09月16日02:23 • 發布於 09月16日02:23 • 記者陳儒賢
今年9月25日中秋節及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均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圖:勞動局提供

中秋節4日連假將至,桃園市勞動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115)年9月25日中秋節及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均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如因業務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且月薪制及部分工時勞工均適用。

勞動局表示,各事業單位工作型態及排班方式不一,例假、休息日未必固定於星期六、日,因此連假期間各日假別,應依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認定,不能逕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套用。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原約定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如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須取得勞工個人同意,並明確約定調移日期,不得減少國定假日應休日數。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以月薪4萬5000元之勞工為例,若9月25日中秋節為原約定工作日,經同意出勤8小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1500元;9月26日如為休息日,出勤8小時則依休息日出勤規定計給工資;9月27日如為例假,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外,不得使勞工出勤;9月28日如為原約定工作日之國定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倍給薪。

勞動局提醒,連假期間如需勞工出勤,雇主應依勞工個別排班及各日假別性質,妥善安排並依法給付工資;如有相關疑義,可洽勞動局諮詢,共同維護勞工休假權益,減少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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