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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影像成年提告」曝時效問題!憲法法庭點名修法「補漏洞」

太報

更新於 08月14日09:52 • 發布於 08月14日09:15 • 林冠吟
憲法法庭示意圖。資料照。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今(8/14)日認定,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追訴權時效的舊法違憲,侵害人民訴訟權而違憲,至於立法院剛剛修正施行的新法仍有缺漏。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修法增訂的《刑法》80條,罪名已納入妨害性自主等,卻漏未列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法令,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把漏洞補齊。

近日幼年性侵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引發討論,我國《刑法》制定的強制性交罪等性犯罪的追訴期時效,均不超過20年,導致遭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若在成年後才有勇氣提告,均因罹於時效而讓加害人逃過法網。目前已有13案、11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要求宣告原條文違憲。

不過,立法院也意識到問題,同步動起來。立法院在今年7月修正通過《刑法》80條並經總統公告施行,規定犯性侵害相關犯罪者,於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20歲為止,不計入追訴權時效計算;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時效若已開始計算但還沒完成,要適用新法規定,讓既有的兒少被害人立即獲得新法保障。

憲法法庭今天宣告原條文違憲,但認為新法仍有不足之處。

據了解,當初聲請釋憲的13案中,其中一案是知名藝術家謝春德被控妨害性自主案。這名未成年被害人(當年未滿14歲),於2000年間,因為就學通勤的原因,搬入謝的工作室內,因此遭到性侵猥褻,被害人控訴2001年間遭謝男拍攝性影像。直到2023年,被害人才鼓起勇氣具狀向台北地檢署提告性侵猥褻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檢察官因為時效消滅只得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也遭駁回。被害人後續向法院提起自訴後,同樣因為追訴權時效已消滅,北院駁回聲請。

憲法法庭注意到,該聲請案提及的罪名包含《兒少性剝削條例》,但立院的修法漏未納入關於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之性剝削犯罪部分,為了更有效保障被害兒童及少年的訴訟權,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旨意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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